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州等设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8〕227号

福州、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们分别上报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榕政综〔201821号、漳政〔20184号、明政文〔2017113号、莆政〔201764号、南政综〔2017520号、龙政综〔2017270号、宁政文〔2018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漳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三明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莆田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南平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宁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抓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进一步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构建节约、高效、绿色、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新格局。

三、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同时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要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和各类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确保实现规划的目标任务。

五、请福州、漳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所辖县(市、区)抓紧编制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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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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