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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闽政办〔2018〕64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2018.07.21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计委、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残联、医保办制定的《福建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21   

 

福建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省卫计委 省综治办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残联 省医保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补齐民生短板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关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实施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将补齐精神卫生短板写入《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福建2030”行动规划〉的通知》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福建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等重要文件,纳入我省补齐医疗卫生短板、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总体布局予以推动落实。省政府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精神卫生补短板工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要求,依法开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与社会管理工作。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通过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提升全省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以来累计投入6.76亿元,新建或改扩建精神科标准化床位8810张,人均标准化床位2.34张/万人口。省政府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通过对贫困精神病人开展救治救助和居家托养,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各地认真落实政府责任,完善保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全省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已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5万人,其中约90%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我省精神卫生工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截至2017年底,我省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仍不足且分布不均,全省共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82家,精神科床位15142张,精神科医师818名,主要分布在沿海各地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部分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依法被决定强制医疗和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收治困难。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总体上看,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仍是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建设“短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与健康需求。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坚持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导向,以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为抓手,以加强患者救治管理为重点,紧盯薄弱,对接需求,加快补齐短板,统筹各方资源,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健全患者救治救助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

三、实施目标

2020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明显减少。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健全。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家庭监护、卫计救治、民政救助、残联帮扶、公安处置的救治管理责任落实体系。村(居)委会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现全覆盖。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更加完善。健全省、市、县三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新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各设区市政府设置一所精神卫生中心,每个县(市、区)原则上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未设立精神专科医院的县(市、区)应在其综合性医院或中医类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床位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到2020年,全省精神卫生床位力争达到每万人口5.64张,其中2018年底前达到每万人口4.61张;2019年底前达到每万人口5.13张。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缓解。2020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其中2018年底前不低于2.56名;2019年底前不低于3.18名。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8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加快推进省级强制医疗所建设,推动设区市强制医疗所的建设。

——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增强。各地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其中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每个设区市至少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所有设区市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深入开展。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工作良好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50%以上,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咨询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社会管理工作

1.加强患者登记报告。健全完善县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与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单位季度通报、信息比对制度。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开展数据交换,乡镇(街道)要积极摸排线索,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要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按要求报告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对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录入到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各地要加快严重精神障碍信息报告平台建设,健全完善精神障碍信息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信息平台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重视并加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综治办、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各地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各村居(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实时掌握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及时将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需要转诊的患者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其转诊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规范治疗。各级综治组织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及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助理员、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综治、公安、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等政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省综治办、卫计委、公安厅、民政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医保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医保政策上实行倾斜优惠政策,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大病保险范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心理治疗、康复等非药物治疗纳入医保范畴。对于因医保统筹地区没有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而转诊到异地就医的患者,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民政、卫生计生、财政、医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患者救助标准,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综治部门要保障救治救助政策的常规开展,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综治办、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完善康复服务。逐步建立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技术指导为前提、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家庭为依托的精神障碍和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模式。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日间照料站、长期托养机构、中途宿舍、工疗站等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机构,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的技术操作规范、评价指标及方法。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综治办、财政厅、卫计委、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完善精神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加快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填补空白”等形式均衡全省精神卫生资源分布。各级卫生计生、发改、财政、国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确定的20172020年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及紧缺学科发展床位任务分解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加快落实精神卫生防治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配套资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好“省级新建省精神卫生中心,每个设区市设置1所精神卫生中心,每个县(区、市)原则上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未设立精神专科医院的县(市、区)应在综合医院或中医类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床位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的要求,稳步推进精神卫生床位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充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力争到2020年,全省精神科床位达到2.26万张。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明确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各隶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卫计救治、民政救助、残联帮扶的原则,各司其职,互通互助,共同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为强制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同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精神卫生技术管理和指导职能,负责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和技术指导等工作,暂无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地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委托上一级或邻近地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技术指导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服务,将居家患者纳入社区健康管理,指导监护人落实日常治疗措施。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逐步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残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与宣传教育工作

1.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心理治疗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及高危人群提供专业的心理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及其他专科医院要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强制医疗所等要加强对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司法鉴定禁止使用“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教育、司法行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公安厅、教育厅、司法厅、民政厅、总工会、老龄办,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着力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

1.配足配齐人员。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按照每张精神科床位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生、0.4名护士的标准配备精神科医护人员。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加强人才培养。教育部门要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纳入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急需人才培养范畴,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增设精神医学本科专业;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卫计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为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开展上岗培训。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卫计、人社部门共同完善心理治疗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卫计、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培养。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卫计委、人社厅、民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提高人才待遇。各地要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切实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吸引医学技术人才加入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4.提升服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进行精神卫生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认别能力。推动和支持康复师、社会工作志愿者积极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工作,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加强现有精神卫生医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重视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当地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大力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历五单”〔患者病历,家属通知单、卫生院(社区卫生中心)对接单、派出所告知单、乡镇(街道)提示单、村(居)社区跟踪单〕救治管理机制,确保患者出院后第一时间跟进居家监护、以奖代补、随访评估、属地管控等措施,锁牢各职能部门救治管理责任链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残联、医改办、医保办

(二)加强沟通协作,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综治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考评,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医疗技术支持。公安部门要妥善处置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依法将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送强制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民政部门要做好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特困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救助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和残联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残联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评定工作,协助做好患者的康复和救助,开展恢复期精神病患者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根据全省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实际情况,认真规划,稳步推进精神社区康复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与健康管理,进一步理顺患者出院途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无缝衔接,减少病人滞床现象,加大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发展改革、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要求,切实加强精神卫生防治网络建设。民政、卫计、财政等部门和医保机构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出台稳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等有利于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负担的举措。民政部门、残联等要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对出院患者的救助帮扶,扎实开展社区精神康复工作,帮助促进治疗效果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患者融入社会,逐步降低复发率。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厅、司法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经费投入,促进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投入政策。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财政厅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及研究机构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法律与政策等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加强国际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应用于精神卫生工作实践。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科技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督促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本行动计划,对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事项,并将结果作为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卫计委牵头会同综治、发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残联、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本行动计划实施,2020年组织开展本行动计划实施终期效果评估。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社厅、残联、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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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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