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省干线纵八线
武平县神树岗至下陈屋段公路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194号

武平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国省干线纵八线武平县神树岗至下陈屋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武政文〔2018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武平县境内农用地23.8656公顷(其中耕地13.9739公顷)、未利用地0.24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武平县城厢镇东云村水田6.685公顷、旱地0.5295公顷、园地0.1115公顷、林地4.6701公顷、其他农用地1.01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776公顷,平川镇红东村水田0.4572公顷、旱地0.4386公顷、园地0.8076公顷、林地0.09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444公顷、未利用土地0.0723公顷,万安乡五里村水田5.7896公顷、旱地0.074公顷、园地0.2644公顷、林地2.0297公顷、其他农用地0.7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98公顷、未利用土地0.05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5623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114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676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省干线纵八线武平县神树岗至下陈屋段公路建设用地。

二、武平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武平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武平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8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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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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