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8〕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骨干,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的出台,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综合治理体系和全面提升轨道交通运行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认真按照《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强化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强化公共安全防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省级层面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交通运输厅为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安监局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贯彻执行运营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运营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建立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做好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应急预案调动行业装备物资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省公安厅负责会同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督促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工作,依法查处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扰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秩序、侵犯乘客人身安全、妨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涉恐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和通报、预警工作,监督指导运营单位做好进站安检、治安防范、消防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省发改委负责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运营安全衔接工作。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督促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安全衔接工作。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综合监督。省应急办将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和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运行。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协调相关方面共同做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加强辖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实际,进一步明确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法定职责、执法模式等事项;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监督指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责任和措施。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住建、安监、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城市人民政府、运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轨道交通的规划衔接、运营服务、保护区安全、大客流组织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轨道交通运行安全。

三、加大政策扶持,保障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城市轨道交通财政扶持力度,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需求,建立与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财政补贴机制,科学确定财政补贴额度。保障公共安全防范所需资金并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确保设施设备维护维修、更新改造资金到位。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以综合开发收益支持运营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可持续。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进一步细化贯彻落实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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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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