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
评奖办法的通知》相关条款的决定

闽政办〔2018〕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838号)精神及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099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评奖办法》第三条中“福建省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修改为“福建省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由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二、将《评奖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在评奖当年71日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修改为“在开展评奖的上一年度1231日(含)前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三、将《评奖办法》第九条中“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修改为“获中国专利金奖的按特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银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按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按一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按二等奖给予奖励,获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按三等奖给予奖励”。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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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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