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六都
复合式枢纽互通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16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六都复合式枢纽互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宁政文〔2018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33.9399公顷(其中耕地16.1507公顷)、未利用地0.21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七都镇北山村水田0.2781公顷、园地2.5457公顷、林地1.6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5公顷,河墘村水田0.1758公顷、园地0.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7公顷,六都村水田11.9507公顷、旱地3.7461公顷、园地3.3493公顷、林地7.874公顷、其他农用地2.32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011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94公顷、未利用土地0.1645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8.1649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2423公顷、其他土地0.046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8.453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宁德至古田高速公路六都复合式枢纽互通工程建设用地。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7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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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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