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8年度
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15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蕉城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请示》(宁政文〔2018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27.7601公顷(其中耕地7.3754公顷)、未利用地0.8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七都镇大厅村旱地0.0457公顷、园地0.7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04公顷,三屿村水田7.0484公顷、旱地0.2813公顷、园地10.6336公顷、林地2.3716公顷、其他农用地6.64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8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827公顷、其他土地0.84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4.6924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18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880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74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