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
至金涵苗圃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154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宁政文〔201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25.9838公顷(其中耕地10.9766公顷)、未利用地0.53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八都镇岙村村水田0.4573公顷、园地0.5706公顷、林地0.0039公顷、其他农用地1.2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95公顷,金涵畲族乡濂坑村水田1.3113公顷、水浇地0.0292公顷、旱地0.5773公顷、园地1.9379公顷、林地0.2926公顷、其他农用地0.39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05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6227公顷、未利用土地0.2915公顷,琼堂村水田0.0759公顷、林地0.06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6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76公顷,上兰村水田0.2387公顷、旱地0.3304公顷、园地0.0613公顷、林地0.0831公顷、其他农用地0.16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58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69公顷,七都镇大厅村旱地0.0876公顷、园地1.167公顷、林地0.1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5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04公顷,东岐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5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4公顷,河墘村水田0.3179公顷、旱地0.2785公顷、园地0.1698公顷、林地0.09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38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86公顷,黄厝村水田3.6958公顷、其他农用地1.417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18公顷,六都村水田1.4095公顷、水浇地0.1432公顷、旱地0.2701公顷、园地0.3234公顷、林地0.2422公顷、其他农用地0.5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56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35公顷、未利用土地0.0913公顷,三乐村水田0.0561公顷、旱地0.0178公顷、园地0.026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1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13公顷,三屿村水田1.3368公顷、旱地0.0569公顷、园地4.772公顷、林地0.4821公顷、其他农用地0.416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637公顷、其他土地0.078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028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286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39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36公顷、其他土地0.069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7.282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7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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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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