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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
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8〕38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2018.05.04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进一步激发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福建建设,坚定不移深化医改,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保持市场活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政府责任,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引导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差异化发展。加快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

(二)目标任务。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省内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二、拓展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三)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可与政府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构建诊所、医院、商业保险机构深度合作关系,打造医疗联合体。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医改办、医保办,福建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快发展专业化医疗服务。按照专业化、高端化发展方向,积极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在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康复、护理、体检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举办有专科优势的大型综合医院,培育专业化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医疗机构,面向若干区域提供服务。鼓励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治疗和精神康复等心理健康服务。适应生命科学纵深发展、生物新技术广泛应用和融合创新的新趋势,推动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新型个体化生物治疗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应用,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医改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发展中医药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服务核心,提供流程优化、质量上乘的中医医疗服务、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旅游等服务。优先支持举办妇科、儿科、骨伤、肛肠等中医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在社区、农村开办中医门诊部、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老字号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推动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规范建设和连锁发展。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技术支持,促进其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旅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动医疗与养老融合。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实现医养对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老年人家庭提供签约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开办具有医疗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老年医院、老年康复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健康管理中心等医养结合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同等享受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促进健康与旅游融合。依托全省丰富的温泉资源,推广温泉养生文化,加强温泉旅游标准化开发,提升温泉养生旅游产品品质,打造一批地方特色温泉养生示范基地,打响温泉养生品牌。推动旅游与传统中医药、膳食融合,挖掘南少林武术、永春白鹤拳等传统武术和畲医、畲药、畲膳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打造以中医药、膳食和中国武术为主题的养生旅游与体育旅游基地。依托福州、厦门、莆田、平潭等地医疗产业,引进台湾生物技术产业,深化两岸养生保健、健康照护等合作,开发高端健康体检、医学美容、养生护理、医疗保健等健康旅游项目,打造一批海峡两岸高端医疗养生度假区。结合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在厦门、龙岩、武夷新区、泰宁、东山、柘荣等地打造“候鸟式”健康养老基地,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假产品,大力发展老年旅游,建设一批健康养老旅游基地。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旅发委、发改委、农业厅、林业厅、民政厅、文化厅、体育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促进互联网与健康融合。通过建设和提升“健康公众服务平台”、利用社会企业平台等方式,在全省实现网上预约挂号、即时检验检查报告查询、分级转诊、在线咨询、院后随访、远程培训等,以健康卡替代医院临时就诊卡,推行网上医疗支付等便民措施。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在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医疗服务领域的应用,建设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东南中心和产业园试点工程,积极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汇聚,培育一批健康医疗大数据开发应用产业化项目。推动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发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提供个性化健康管理、健康养老信息服务,不断培育多样化医疗信息服务新业态。积极引导医疗机构面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实体医院合作发展互联网诊疗业务,鼓励实体医院积极推动互联网诊疗服务,开展导医、预约、咨询、指导、随访、监测等在线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经信委、数字办、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整合利用特色资源与健康服务资源,发挥生态、区位等优势,探索以社会力量为主,打造特色鲜明、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集医疗康复、保健养生、健身休闲、健康信息服务、健康产品研发、医学教育等于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聚区,加快构建健康体检、康复护理、健康旅游、健康文化、健康保险、体育健身和健康养生等多样化健康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健康服务龙头企业。积极探索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发挥企业在产业集聚中的主体作用,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支持。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旅发委、体育局、医保办,福建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十)放宽准入范围。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闽政办〔2016178号)和《福建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闽政办〔201761号)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当地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将医疗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人口发展规划等融合衔接,合理布局,保障用地需求。到2020年,全省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规划空间,同步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配置规划空间,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设置审批、配置大型设备的前置条件。建立医疗卫生与规划建设等部门会商机制,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需要配套的医疗卫生设施应当与城乡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强、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支持其向医院集团化发展。在专科医院等社会办医机构设置审批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技术服务能力等相关指标,动态调整相关标准规范。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和社会办医发展需要,在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的指导下,及时制定新型机构标准,引导和支持医疗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住建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登记审批“三集中”改革,开展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再造工作,逐步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并联审批。依法削减不科学、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步骤,合并内容相近、效用一致的办理环节,进一步明确审批审查工作细则,进一步优化规范各项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时限。2019年底前,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纳入全流程网上审批办理事项,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审批模式,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社会办医打造优质的行政服务环境。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和 “多证合一”登记改革。对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可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编办(审改办)、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促进投资与合作。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与合作方,加强资本与品牌、管理的协同,探索委托知名品牌医疗实体、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开展经营管理等模式。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加强各类资源整合,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培育上水平、规模化的医疗集团。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支持社会力量办好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加强合作项目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严格落实公立医院举办特需医疗有关规定,除保留合理部分外,逐步交由市场提供。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财政厅、发改委、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促进境外交流与合作。吸引境外投资者通过合作合资的方式来闽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发挥我省的地缘优势,打造对台卫生健康交流合作前沿平台。积极推进台资医疗产业入闽,吸引台湾医师来闽执业,开展医疗服务。发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对台特色和旅游资源优势,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引进台湾先进医疗资源,建设两岸医疗产业园区。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商务厅、民政厅、台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政策支持

(十四)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建立适应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管理制度,推动医师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等新机制建设。鼓励公立医院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全职、兼职管理制度,加强岗位管理,探索更加灵活的用人机制。全面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医师个人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可在多个机构执业,促进医师有序流动和多点执业。按规定进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并在人事聘用以及连续工龄计算等方面探索建立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衔接机制。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赴海外、省外招聘和引进人才,引进的专业人才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类引进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并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人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完善保险支持政策。在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方面,对医疗机构的投资主体或所有制性质不作限定,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后,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管理政策,并及时做好费用审核、结算和划拨医保基金。建立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机构信息对接机制,方便患者通过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特点、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和健康管理机构联合开发健康管理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责任单位:省医保办,福建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建立财政资金扶持社会办医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可向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的辅助服务。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同等享受中央和地方健康与养老服务项目资金支持政策。省级财政按照省财政厅、卫计委制定的《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举办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补助。鼓励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促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卫计委、发改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药物临床机构资质,开展对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实验研究。鼓励我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生产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激发我省新药创制的活力,构建医药产业积聚、分工专业化的格局。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我省医疗器械产品快速审批工作制度,出台优化我省审评审批制度的相关政策,简化审评流程,对创新或优质项目予以优先办理,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推广和应用。加强对重点企业和产品的调研和指导,鼓励企业创新,重点推动福州、厦门、长汀等市县医疗器械产业聚集发展。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医学院校、医药企业开展医学科技创新合作,设立研发机构,搭建医药科研成果转化平台,为医疗新技术新产品临床应用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计委、经信委、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

(十九)支持医疗服务企业改制上市和融资。加大医疗服务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将符合条件、具有成长性、有上市意愿的医疗服务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在企业改制服务、政策培训、推荐金融机构重点客户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推动医疗服务企业并购重组,筛选有并购意愿的医疗服务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接活动。将医疗服务企业融资需求纳入融资对接信息数据库,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突出金融特色产品及服务开展对接,为其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各类资本以股票、债券、信托投资、保险资管产品等形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融资。积极发挥企业债券对健康产业的支持作用。加快探索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其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质押开展融资活动的政策,条件成熟时推广。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切实保障用地需求。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际需求,把医疗卫生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向医疗卫生服务设施相对滞后地区倾斜。根据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社会需求,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包括私人诊所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用地,均可按照医疗卫生用地办理供地手续。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挖掘现有用地潜力,将清理出来的批而未用土地或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医养结合机构等多业态融合医疗服务项目。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二十一)加强医疗行业监管。积极探索规范社会办医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要求,以依法执业和诚信服务为重点,加强对社会办医的监督管理,既要尊重社会办医的法人地位和经营自主权,也要防止与公立医疗机构形成恶性竞争。强化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特别是基层监督机构的监管能力,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实现对社会办医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无证行医、违规执业等行为。建立健全社会办医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疗收费、诚信经营等纳入记分内容。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医保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医疗广告市场监管。加强医疗广告前置审批管理,对未经审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以新闻报道、专家咨询、健康讲座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监督指导媒体单位依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广告发布审查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监测和预警,重点监测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力大的省市广电播出机构、都市类报纸、大型门户网站等媒介,及时掌握违法信息,发布监测预警提示和违法广告公告,做到监测预警与监管执法的有机衔接,确保违法广告及时得到查处,有效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卫计委、网信办、公安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十三)提高诚信办医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将涉及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等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公示,鼓励向社会做出诚信承诺。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规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归集至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相关记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探索开展行业领域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力量,共同营造诚信办医环境。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发改委、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重要意义,把推进这方面工作作为发展健康服务业、深化医改、建设健康福建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相关政策精神以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加强督促推动。

责任单位:省卫计委、医改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监督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及我省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推动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十六)加强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要创新宣传形式,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社会正确预期,回应社会各种关切,为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办医体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省发改委、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卫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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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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