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8〕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314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试行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特制定如下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发展全过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将生态优势进一步转化为发展优势,坚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将生态保护补偿与贯彻落实中央支持福建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部署、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等区域的补偿力度,促进沿海和山区协调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二、总体目标

2018年起,以县为单位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以生态指标考核为导向,统筹整合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生态保护资金,探索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激发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的实施,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重点流域上游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到2020年,主要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在94%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9%以上,森林覆盖率保持2016年水平以上,加快绿色发展和提高基本公务服务水平,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绿色新动能,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实施范围

方案实施范围具体为《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的县(市),以及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的县(市)(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县)。

四、基本原则

(一)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将省级与生态保护相关的专项资金纳入整合范围,按照一定比例统筹。统筹后剩余的专项资金,省直相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继续向实施县倾斜。

(二)县级为主统筹实施。省直相关部门应赋予实施县统筹安排项目和资金的自主权,支持实施县与本级资金捆绑使用,针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集中投入,综合治理。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省级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安排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指标考核结果挂钩,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并加大对完成综合性生态保护目标的正向激励力度,实现政策联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

五、资金整合

(一)整合范围。主要包括:省发改委省级预算内基建与生态保护相关专项,省国土厅“青山挂白”治理、地质灾害“百千万”工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省环保厅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汀江流域补偿、小流域“以奖促治”、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省移民开发局库区移民扶持基金(环境综合整治),省住建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供水管道改造工程、美丽乡村建设、乡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补助、“家园清洁行动”等专项,省水利厅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水土流失治理等专项,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建设专项,省经信委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省林业厅造林绿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助等共计20个省级与生态保护相关专项资金。

下列省直部门与生态保护相关的专项资金不纳入整合范围:

1.直补到人或户的专项资金;

2.一次性、生产性和2017年政策到期的专项资金。

中央财政生态保护补偿相关专项、部门结转两年以上和结余等资金由实施县根据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整合范围。

(二)整合方式。2019年起,省级财政从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排6000万元;同时,从20192021年,以2017年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额度为基数,每年分别统筹5%8%10%,专项用于上一年度实施县环境质量提升奖励。以后年度统筹比例另定。

纳入整合范围的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实施期间规模如有减少,由省直相关部门在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整支出结构解决。未纳入统筹的各部门原有专项资金也应继续加大对23个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县的倾斜力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住建厅、国土厅、移民开发局

六、绩效考核

(一)考核指标。建立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绩效考核机制,并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综合评价实施县生态保护成效(详见附件2)。

(二)考核方式。实施县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由省直相关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负责汇总考核结果,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金清算。

(三)考核结果。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数为100分,视为完成生态保护指标;分数少于100分,视为未完成生态保护目标;超过100分视为环境质量得到提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水利厅、统计局等部门

七、补偿方式

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分为保持性补偿和提升性补偿两部分。资金分配公式为:SS保持S提升

式中,S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总额;S保持为保持性补偿;S提升为提升性补偿。

保持性补偿:以实施县年度获得的省级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专项资金的补助总额为基数,考核结果分数100分,实施县可获得保持性补偿,保持性补偿即该县获得的各项专项资金补助总额;考核结果分数少于100分,则按一定比例扣减实施县补助总额;其中:95(含)~100(不含)分,扣减5%90(含)~95(不含)分,扣减10%90分(不含)以下扣减15%。扣减资金由省财政厅于次年通过清算扣回,并统筹用于环境质量提升奖励,实行奖优罚劣。

提升性补偿:考核结果分数超过100分(不含),按照分数排名,排名前10名的实施县每年给予20003000万元奖励,其他实施县给予10001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将根据资金规模的加大而增加。提升性补偿资金由省级财政从统筹的专项资金中安排,并由实施县自主用于补齐生态环境保护短板的重点项目。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主动做好服务,狠抓工作落实,形成政策合力。

(二)建立工作机制。实施县是开展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在加大当地政府投入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三)严格资金监管。实施县政府要把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制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具体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使用。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

(四)总结推广经验。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和协调,及时总结有效方法和典型经验,为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借鉴。

责任单位:实施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审计厅、移民开发局

 

附件:1.实施县名单

2.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表

 

附件1

实施县名单

宁德市: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福州市:永泰县;

泉州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漳州市:华安县;

三明市:泰宁县、大田县、建宁县、将乐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

南平市:武夷山市、浦城县、光泽县;

龙岩市: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

 

附件2

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考核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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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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