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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8〕92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8.03.28 字体: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719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福州市城门水厂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乌龙江城门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至上游1000米,取水口一侧岸线与航道北侧边界线之间水域。水域外延30米的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遇南江滨环岛路以道路临水侧为界,不含道路)。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福厦高速铁路乌龙江大桥断面上游50米至城门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米;龙祥岛与取水口一侧岸线之间水域;龙祥岛防洪堤下游端取主航道线平行线并沿直线延伸至南岸陆域,与取水口一侧岸线之间水域。水域两侧外延3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为界,不含防洪堤;遇南江滨环岛路以道路临水侧为界,不含道路;一级保护区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除外)。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配置,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防范的各项措施,特别是船舶通航的环境安全防范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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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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