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
2014年度第十三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19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4年度第13批次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4〕3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晋江市陈埭镇大乡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42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5公顷,涵口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71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559公顷,涵埭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6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1公顷,溪边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376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134公顷,霞村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6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0.689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8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