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泉港区2014年度
第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21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

  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12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泉港政地〔2012〕77号)和《关于调整泉港区2012年度第3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为2014年度第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泉港区境内农用地40.5337公顷(其中耕地33.1585公顷)、未利用地0.26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港区峰尾镇郭厝村旱地1.6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26公顷,奎壁村旱地18.2122公顷、园地0.8786公顷、其他农用地3.616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5215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622公顷,联岩村旱地13.31公顷、园地0.5235公顷、其他农用地2.08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499公顷;山腰街道荷池社区旱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3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73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泉港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港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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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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