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4〕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金融机构: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日
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2014年全省重点领域改革方案》(闽委〔2013〕31号)和《经济社会事业体制改革专项工作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扩大金融组织体系
(一)继续实施“引银入闽”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大力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力争年内完成渤海银行福州分行和台湾华南商业银行、彰化商业银行、合作金库商业银行福州分行、第一商业银行厦门分行的设立及泉州兴业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七匹狼集团财务公司的批筹等工作。积极推动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台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配合)
(二)进一步扩大村镇银行覆盖面。鼓励省内城市商业银行或其他股份制银行参与省内村镇银行建设,争取今年完成永春、清流、闽清、平和、东山、云霄、长泰、石狮等8家村镇银行的批筹工作,争取蕉城、霞浦、寿宁、柘荣、邵武、罗源、南安等7家村镇银行年内开业。支持在市辖区设立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牵头,省农信联社、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配合)
(三)继续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研究制定省农信联社改制为省农村联合银行方案,积极争取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支持,年内将方案上报国务院。力争试点将一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制为民营银行。(责任单位:省农信联社、福建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四)推动地方法人机构建设。抓紧完成海峡财产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签署工作,争取7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报材料,力争年底前获准筹建。尽快完成福建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审批、筹建工作,确保上半年开业。力争上半年完成省再担保公司的增资工作,使其成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推动设立市县两级政府性担保公司。年内成立省级小额再贷款公司,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的合作,争取7月底前设立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融资平台公司,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新农村建设及其他重点投融资项目的融资、开发和建设。(责任单位:省投资集团、省能源集团牵头,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福建保监局、福建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配合)
二、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五)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结合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指导,按照“改制、辅导、上市”的梯次,推进条件成熟的企业尽快改制上市。支持有实力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并购重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帮助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能力。力争2014年通过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规模超300亿元。加强市场培育和制度培训,推动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更多的中小企业到“新三板”市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挂牌,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
(六)促进企业发行债券。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产业性企业、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产业债、城投债以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促进省内市政建设、交通能源、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建设。2014年银行间市场发债规模争取超550亿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住建厅、省国资委配合)
(七)支持中小微企业发行债券。鼓励设区市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加强与省级再担保公司合作、与中债信用增进投资公司签订“区域集优直接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对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等政策措施,为中小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服务,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平台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集合票据、集合债、区域集优票据等债券,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债务融资规模。(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配合)
(八)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吸引省内外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国办发【2014】17号]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新产品,有效管控风险;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通过IPO、并购及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市场。(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配合)
(九)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创投基金。积极做好平潭“雏鹰基金”、“雄鹰基金”等创投基金以及配套的担保公司组建工作,加快研究出台具体配套政策,加大招商力度,吸引企业入驻,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兴业证券、福建证监局)
(十)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要素交易平台。健全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平台,推动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制度培训,探索开展排污权质押融资业务,争取排污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年内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强碳排放权交易的可行性和市场建设的研究。支持在泉州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设立金融资产交易子公司,试点开展各项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试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研究推进知识产权等其他要素交易市场建设。(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牵头,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兴业证券配合)
三、加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
(十一)壮大地方金融机构资本实力。支持兴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支持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厦门银行通过现有股东增资扩股或引进台资、央企、民间资本等,优化股权结构,壮大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二级资本债券、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等,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十二)促进地方银行业差异化发展。支持兴业银行推进综合经营,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各板块业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支持城商行差异化发展,做特做优做精。支持厦门国际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扩大在省外机构布局,增设机构网点,积极拓展港澳市场;支持福建海峡银行借鉴民生银行发展模式,加快设立专业支行、特色支行和科技支行,打造成市民银行、社区银行;支持泉州银行充分利用泉州金改政策优势,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打造成服务中小企业的专业银行;支持厦门银行充分发挥台资的背景优势,争取先行先试两岸金融业务,成为两岸金融合作的窗口和试验田。发挥信托公司在金融股权投资方面的制度优势,将兴业信托发展成为全省金融资源整合的重要平台。(责任单位:福州、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十三)加快地方证券期货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地方证券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支持兴业证券、华福证券围绕风险管理、资本中介、投资融资等业务自主创设产品,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综合经营。(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配合)
四、发挥保险保障作用
(十四)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鼓励县(市、区)政府自主选择粮经类、茶叶类、果蔬山珍类、畜禽类等特色农业产品开展保险试点,省级财政对各地开展的特色农业保险按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承保公司风险补偿金或用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继续完善省级已统一出台的相关险种保险方案,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保险等业务,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规范保险理赔程序,确保赔款及时足额赔付到位。(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福建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十五)争取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运行。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方案,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中,争取选择适当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配合)
五、推进金融服务创新
(十六)促进贸易服务便利化。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实行“意愿结汇制”,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争取国家外汇管理局扩大我省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进出口业务和结售汇业务发展。推动福州、厦门、泉州、平潭外经贸企业在对外经贸往来中使用人民币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牵头,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金融办配合)
(十七)推动先行先试。以合格审慎评估为契机,争取人民银行优先赋予福州、厦门、泉州、平潭包括发行同业存单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在内的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等利率市场化改革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牵头,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金融办配合)
六、深化闽台金融合作
(十八)进一步推进闽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研究出台深化闽台金融合作意见,加快引进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促进闽台银行、证券、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积极做好闽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的批筹工作。充分发挥福建省对台区位优势,在福州、厦门、泉州、平潭争取闽台人民币跨境双向贷款试点。促进台湾企业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发展,推动台湾人民币回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省台办、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七、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十九)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出台《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和《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典当行监管规定》。研究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企业的监测评价工作。(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十)规范民间融资行为。进一步完善《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规定》,在晋江市开展民间融资备案登记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条件较为成熟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试点,发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的作用,逐步规范我省民间借贷行为。(责任单位:泉州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交易场所监管。认真实施《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出台《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严格规范交易场所交易行为,坚决查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各类交易场所健康规范发展。(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配合)
(二十二)加强金融风险防范。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的八条措施》和《关于做好当前企业信贷服务促进金融平稳运行的十条措施》,加快中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企业帮扶工作,加强金融风险运行监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政银企沟通协调机制和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办法,增进银企互信,坚决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提升社会诚信意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期下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加强对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高利贷、非法发行证券、保险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的监测、预警,对出现的风险苗头及时调查核实,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打早、打小,防患未然。(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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