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18〕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就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省与市、县(区)归属明确如下:
一、环境保护税收入由省与市、县(区)共享,其中20%缴入省级国库,80%缴入市、县(区)级国库。
二、厦门市征收的环境保护税为厦门市预算收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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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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