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
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8〕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10#泊位和福州中江化工码头12#12-1#12-2#泊位。

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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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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