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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文〔2018〕10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8.01.09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实施方案予以印发。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举措,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各项预期目标,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为民生保障和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9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

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意见的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实现质量安全风险的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坚持以区域质量安全为首责、以风险管理理念为核心、以服务民生发展为宗旨、以社会质量共治为根基、以科技创新机制为驱动、以完善法治建设为保障,切实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一)统一制定发布全省风险监测计划。在全国统一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框架下,研究提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内容,制定发布全省年度进出口商品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有效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在风险监测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牵头,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卫计委、农业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模式与渠道。充分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建立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企业、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监管对象等应主动报告风险信息,建立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的通报协作机制,鼓励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逐步建立社会共治的质量信息采集新格局。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计委、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快省级风险监测基础建设。依托检验检疫业务系统,2020年前完成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中心(台湾地区)建设。重点扶持在示范区和跨境电商集中区中提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全省重点进出口商品情况,对国家级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予以适当奖励,对国家级出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入区企业给予适当资金鼓励。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

(四)加强风险信息共享互通。加强进出口商品和企业的风险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平台与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统一风险信息标准,构建全省一体化的风险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发挥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作用,加快实现与商品相关的伤害报告、食源性疾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信息的共享交换。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卫计委、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消防总队

二、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五)成立风险评估机构。成立全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运用国际通行规则开展科学风险研判。根据全省重点进出口商品情况,鼓励各级技术机构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工作,重点扶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接国家级质量安全风险验证评价(基准)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计委、农业厅、质监局

(六)提升风险评估能力。提升风险评估基础性研究能力,探索风险验证与缺陷评价,强化省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相关技术支持。依托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公共平台,发挥福建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的大数据分析评估,推动地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卫计委、科技厅、农业厅、质监局

(七)综合应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水平评价工作,按年度发布福建省重点进出口商品质量状况白皮书。充分发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为发现与规避潜在危害因素、制定风险处置措施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卫计委、农业厅、质监局

三、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八)实施风险预警分级和预警措施。结合我省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和规章及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针对进出口商品特性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预案,健全省级风险预警等级划分和动态调整执行规则,根据授权权限和程序分类实施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预警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九)规范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根据预警级别的发布权限,制定风险预警发布规则,修订《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按照规定的流程、渠道及发布程序,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对进出口商品风险已下降至适当程度时,及时发布预警解除公告。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

(十)健全快速反应措施。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确保风险处置效果。开展口岸安全联合防控,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应急响应和联动协作;完善基于信用体系的企业退出机制,对引发严重问题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实施黑名单管理,实现全过程有效风险防控。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一)实施缺陷进口商品召回。依据缺陷商品召回管理法律法规,逐步扩大召回商品覆盖范围,对江阴港、厦门港口岸进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缺陷召回。推进召回信息互联互通,开展缺陷商品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调查、评估和处置以及共享,强化召回后续监管和效果评价。落实企业召回主体责任,鼓励主要制造商、进口商建立健全进口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二)发挥质量信用激励惩戒作用。适时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风险消减义务履行情况纳入进出口企业质量信用管理,完善企业主体质量信用档案和评级,实施动态维护。将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领域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实施企业失信“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发改委、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三)加大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广泛凝聚政府、司法、市场、社会各方力量,严厉打击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逃避进出口监管、假冒伪造和骗取检验检疫证书等违法犯罪高发领域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建设专业执法稽查队伍,加强部门执法协作,强化联合惩戒,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完善进出口商约谈制度,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进出口风险隐患的进出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约谈。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经信委、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省法院、检察院

(十四)做好重点领域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依法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司法机关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强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共同惩治危害健康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省司法厅、环保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十五)完善口岸风险应急处置。重点关注进出口大宗资源性商品、危险货物和固体废物等商品的环境安全风险,督促口岸管理部门及运输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物资贮备和演练,开展环境应急响应和联运协作,不断提升口岸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五、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结果运用

(十六)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向企业通报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评估报告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缺陷消除、技术改造和工艺改进,提升产品质量供给水平。建立健全商品质量验收、安全认证、质量追溯、缺陷召回和售后服务等责任的制度。严格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落实风险信息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报告和风险消减义务,督促企业依法承担质量安全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经信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七)加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化对我省重点产业造成的影响,创新“示范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模式,发挥各类示范区和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建立国外技术贸易措施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参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和应对工作。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改委、卫计委、科技厅、环保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八)推动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发展。坚持风险评估前置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商品采取综合合格评定方式,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进口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依据风险分别实施常规监管和加严监管。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质监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十九)推进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管理。鼓励检验鉴定机构参与风险监测、风险消减有效性评价,全面复制推广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根据全国统一采信工作规范要求,积极申请增加采信商品品种,拓展采信区域范畴,鼓励符合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参与。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

(二十)建设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综合运用物联网、移动终端等载体,通过打造福建智检口岸、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体系等方式积极探索质量安全溯源,对跨境电商和重点消费品开展溯源试点,并逐步推广至其他重点进出口商品领域。依托省进出口商品质量风险信息平台,植入公益性进出口商品溯源信息模块,提供给自愿性的中小企业和外贸生产经营者使用。

责任单位: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经信委、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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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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