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1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27日  

 

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省国资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调整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和方式,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围绕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突出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监管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聚焦管好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职责定位更加明确。省国资委作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将依法应当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依法监管扎实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规章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各类风险发生。

企业活力显著增强。坚持市场化导向,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企业家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监管效率不断提升。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监督协同切实加强,监督合力逐步形成,优化监管流程,共享监管信息,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党的建设全面加强。落实省委赋予省国资委党委的工作职责,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19项监管事项、整合四方面相关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层层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企业接住管好精简的监管事项,体现国资监管要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贯彻管资本就要管党建的要求,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规划投资监管。适应我省产业发展战略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所出资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所出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审核非主业和参股非国有控股投资项目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规范国内外投资行为,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防范重大投资风险,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全省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牵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鼓励支持省属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积极设立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基金、国企改革重组基金、国资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权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鼓励国有企业追求长远收益,推动国有资本向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业和基础设施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现整体上市,大幅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

强化激励约束。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机制。不断完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商业一类企业重点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兼顾考核社会效益。商业二类企业在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增加对服务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保障经济运行及完成政府下达特殊任务的功能性业务考核权重。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健全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开展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总会计师试点工作,强化出资人对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外派监事会知情权、检查权、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监事会主席可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者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切实保障外派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加强监事队伍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明确企业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建立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警示教育。

(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取消一批监管事项。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所出资企业年金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不再指导所出资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信息工作评价、联合开展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等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事项。不再指导省以下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所出资企业。将所出资企业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所出资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转让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除重要子企业外)国有产权(资产)账面净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转让所出资企业权属企业(除重要子企业外)国有产权致使该所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审批权限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权限下放给所出资企业。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承接一项监管事项。落实国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安排,承接所出资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承担的企业改革、改制上市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快推进企业引入各类资本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进改制上市,推动同级国有企业集团之间、各级国有资本之间交叉持股,指导推进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整合经济运行监测职能。发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功能,加强财务动态监测,提高经济运行分析质量,加强对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成效的研究分析,了解企业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动态,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全面掌握所出资企业运行状况,分析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将行业和企业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投资与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分析整合形成统一的运行分析报告,为我省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明确所出资企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任务,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重大科技创新政策和项目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点的监管方式。

整合审计和财务监管职能。强化审计监督,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工作,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加强企业财务预决算工作,加大对企业风险管控的指导力度,更好发挥财务监督管理作用。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管资本必须管党建的要求,强化所出资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全面推行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按照“四同步、四对接”要求,深化推广国有企业“133”党建工作新模式,建立健全党的工作机构,推行人事管理和基层党建一个部门抓一个领导管,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切实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进一步强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创新党组织开展活动的方式方法。分类施策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加大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党的督促检查工作,将检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执纪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所出资企业党委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推动所出资企业探索建立内部巡察制度,加强对企业开展内部巡察的领导和指导。

三、改进监管方式手段

注重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加大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力度,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工作协同。

(一)强化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建立完善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制度,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行使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

(二)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二类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

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根据省国资委《关于推进所出资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闽国资运营〔201767号),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形式,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企业员工招聘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企业。

(四)优化监管流程。

按照程序科学、责任落实、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加强学习型、能力型、服务型机关建设,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所出资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畅通共享渠道,实现动态监测,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是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一)调整内设机构。依据本方案相应调整省国资委相关内设机构职责配置,优化机构编制配备,加强重大问题研究、企业章程动态管理、投资方向引导、推进企业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改革与资本运营指导、财务监管与收益管理等职能。

(二)完善权责清单。明确省国资委取消、下放的监管事项,加快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程序报批。

(三)坚持试点先行。结合企业实际,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分类放权、分步实施,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四)完善法规制度。适应职能转变要求,及时清理完善涉及国资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立改废释工作,将职能转变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各项监管工作于法有据。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可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转变方案。

 

附件: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19项)

 

附件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19项)

 

(一)取消事项(共9项) 

b150-表-1.jpg

(二)下放事项共(10项)b150-表-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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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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