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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福州市长乐区炎山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7〕442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7.12.19 字体: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长乐区炎山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榕政综〔2017186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调整长乐区炎山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闽江南港炎山叽头长乐区二水厂取水口(坐标:N25°5735.15E119°2558.39)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以中泓线为界南侧水域及其南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防浪墙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闽江南港炎山叽头长乐区二水厂取水口(坐标:N25°5735.15E119°2558.39)上游1000米至乌龙江高速公路桥断面和取水口下游100米至营前水闸船舶通道西侧以中泓线为界南侧水域,及其南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遇防洪堤以防洪堤防浪墙为界);以及山前浦全河段水域及其两岸外延50米范围陆域。

三、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长乐段)建成通水后,炎山水源保护区自动转为备用水源。

四、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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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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