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17〕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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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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