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漳州市及
所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的批复
闽政文〔2017〕439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批漳州市及辖区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漳政〔2017〕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及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二、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规划指标,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三、要切实加强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四、请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依据上述相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按有关规定抓紧调整完善辖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漳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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