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7〕4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应取消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照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取消事项涉及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抓好贯彻落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福建省对应取消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福建省对应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附件1
福建省对应取消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省级对应事项名称 涉及的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9号) 省发改委 取消审批后,省发改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 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 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教育厅 取消审批后,省教育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校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7号)该事项自2012年起已下放至各高等学校实施。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1.《水污染防治法》 地方海事机构 取消审批后,地方海事机构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与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脱钩,建立健全投资和工程咨询相关中介市场;
2.增加政府购买工程咨询等社会购买服务,培育提升我省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竞争力;
3.加强对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诚信、工作时限、费率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规范与监管。
2.《国家教育委员会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
1.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2.省教育厅每年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
3.省教育厅、人社厅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重要问题或舆情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
2.《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5号)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发〔1988〕31号)
1.取消该项审批后,改为每次作业活动事前报告制度;
2.每次作业活动时,通过现场监管,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确保相关作业符合要求;
3.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监管;
4.结合船舶日常安全监督、巡查、登船检查等监管手段,及时发现违章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处置。
附件2
福建省对应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国务院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省级对应事项名称 | 涉及的 子项名称 | 省级对应事项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 | 行政许可 |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 省国土厅 | 取消审批后,省国土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2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许可(中资) |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及福州新区内企业除外) | | 行政许可 | 1.《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2.《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交通部令第1号公布,2013年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修订) 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 4.《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2015年交通运输部公告第24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6〕128号) 7.《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82号) |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督促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管理规范开展业务; 2.健全有奖举报和舆情监测制度,加快完善举报激励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举报反映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 1.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及福州新区内中资企业该审批事项也一并取消。2.取消审批后相关监管工作由福建省海事局负责,已下放至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由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管。 |
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取水许可审批(含4个子项) | 1.取水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水利厅 | 取消审批后,省水利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 2.在取水许可环节,对水资源论证进行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 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反规定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 |
2.取水许可证变更 | ||||||||
3.取水许可证延续 | ||||||||
4.取水许可证注销 | ||||||||
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 省水利厅 | 取消审批后,省水利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5 | 国内海洋渔业船舶制式电台执照审批 | 渔业船舶制式无线电台(站)设置及其执照的核发和备案 | | 其他行政权力 | 1.《行政许可法》 2.《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 3.《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 | 省、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省、设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在渔业船舶出厂检验环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须检查渔业船舶设置使用渔业无线电台的环境和条件,并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中注明电台使用的频段、呼号等信息; 2.在渔业船舶营运环节,要加强对渔业无线电台使用情况的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我省已下放设区市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
6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含3个子项) | 1.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取消审批后,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从监管企业改为重点监管电影内容,加强完善电影内容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电影,不准发行、放映,严把电影内容审查关; 2.强化市场监管措施,加大对电影内容的抽查力度; 3.建立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
2.电影制片单位变更审批 | ||||||||
3.电影制片单位终止审批 | ||||||||
7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 行政许可 | 1.《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 县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 取消审批后,县级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8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9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 |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省林业厅 | 取消审批后,省林业厅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强化“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等3个事项的监管,依据资源状况依法规范核发的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明确狩猎活动区域、时间和狩猎动物种类、数量、方式;2.将此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事项清单,对固定狩猎场所开展“双随机”抽查;3.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监测工作,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处罚结果纳入国家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
10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初审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转报 |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省林业厅 | 取消地方初审后,省林业厅不再负责受理初审,通过以下措施协助国家林业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完善有效的举报平台或渠道,接到举报或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国家林业局; 2.协助加强执法检查,落实接受委托的监管责任。 | |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核转报 |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5号) | 省林业厅 | | |||
11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初审 |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物种野外放生审核转报 |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 省林业厅 | 取消地方初审后,省林业厅不再负责受理初审,通过以下措施协助国家林业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12 |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 海洋工程拆除或者改作他用许可 | | 行政许可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 | 省、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 取消审批后,省、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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