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聘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通知
闽政办〔2014〕9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了建立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机制,扩大社会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有效发挥各领域专家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决定选聘一批立法咨询专家,建立省政府立法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法咨询专家选聘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遴选专业造诣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专家和基层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工作者。重点在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管理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省人大法工委及相关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学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从事法律方面教学和理论研究及经济管理、社会治理、公共管理、文化事业、生态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管理工作者。
二、立法咨询专家选聘标准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二)有一定知名度、专业知识深厚的专家和管理工作者;
(三)在高校和科研部门工作的,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其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望;
(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热心参与地方立法工作;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2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立法咨询专家的主要任务
立法咨询专家主要是为省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发挥参谋智囊作用。省政府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有关专家提出咨询:
(一)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法规、规章立项;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讨论;
(三)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讨论;
(四)法规、规章清理,立法前、后评估;
(五)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本省意见的立法草案;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本省意见的法律草案;
(七)其他需要咨询的与省政府职权有关的法律问题。
四、评选程序
(一)报名
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部门(各高等院校请省教育厅代为通知,科研机构请省科技厅代为通知,各律师事务所请省司法厅代为通知)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登录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ujian.gov.cn/),下载《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人选报名表》,并如实、准确填写,粘贴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片;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履历、职称证书和能够证实其符合入选条件的其他资料、证书、研究成果等复印件;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报名时间截止至2014年8月2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报名人员须提交报名表等材料纸质文件2份和电子文档1份。
邮寄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7802247,0591-87806987电子邮箱:yolanda6699@163.com,联系人:林晓霞 陈运赟
(二)初审
省政府立法专家库人选的选聘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公平公正。报名者及所在单位要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专业和行业比例等因素,提出拟入选省政府立法专家库人员名单。
(三)公示
省政府法制办通过“中国·福建”网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将拟入选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决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政府法制办将拟入选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决定。对受聘人选,由省政府颁发聘书,并在省政府相关文件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五)其他事宜
省政府法制办将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的工作要求和程序,组织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开展工作,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费用。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省政府法制办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评选和更新复核工作。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人选报名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6日
附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库人选报名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出生 年月 |
|
(照片) |
|
||
政治 面貌 |
|
职 务 |
|
职 称 |
|
身体 状况 |
|
|
|||
最终学历 |
|
最终 学位 |
|
专 业 |
|
|
|
||||
资格 证书 |
|
证书编号 |
|
|
|||||||
毕业 院校 |
|
|
|||||||||
工作 单位 |
|
|
|||||||||
主要研究方向 |
|
|
|||||||||
联系 方式 |
单位电话 |
|
手机 |
|
|
||||||
通信地址 |
|
|
|||||||||
电子邮箱 |
|
|
|||||||||
学 习 简 历 |
|
|
|||||||||
工 作 经 历 |
|
|
|||||||||
获 奖 情 况 |
|
|
|||||||||
近五年课题研究情况 |
|
|
|||||||||
近五年公开发表成果 (注明刊物的年、期或出版社、出版日期) |
|
|
|||||||||
主持或参与重大涉法事务情况 |
|
|
|||||||||
单位审查意见 |
|
|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省直部门推荐的人选由所在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即可。表格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栏,也可另设附表。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