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
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

闽政〔2017〕5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加快补齐民生社会事业短板,不断推进提升城乡公共基础设施水平,加快构建建养并重、外通内联、安全舒适、路域洁美、服务优质的“畅、安、洁、优”农村交通发展新格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分级管理职责

(一)县级人民政府履行农村公路管理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权责清单和村民委员会管理工作事项,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公路管养工作指导和考核。

(二)设区市(含平潭)人民政府强化领导和监督。设区市(含平潭)人民政府要加强市级养护补助资金筹措,加强管理保障体系建设及责任分工落实的领导和监督。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省级加强督导。省交通运输厅要强化农村公路建管养运督导,加大省级统筹和计划引导,督促农村公路管理有效落实。要加强技术指导,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制度和技术规范体系。

二、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度

(一)设立县乡村各级路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辖区内乡镇路长、村路长。

各级路长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域环境整治的总负责人。负责资金筹措,组织、督促辖区内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工作落实,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二)建立协调组织机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路长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交通的县级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县政府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县发改、财政、公安、国土、环保、住建、水利、农业、林业、旅游和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制定路长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落实总路长的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置;具体负责乡镇路长履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负责制定乡村道专管员考核管理办法;负责乡村道专管员技术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路长办公室,与乡镇公路站合署办公。

(三)稳步推进路长制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17年底前出台路长制细化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018年起全面推行路长制,建立覆盖到县、乡镇、村的路长组织体系,构建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奖惩有力的路长管理制度;2020年,路长制各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和常态化,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建立乡村道路专管员制度

(一)设立乡村道专管员。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并管理乡村道专管员,原则上每名专管员负责乡、村道里程30公里左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预算中按不超过5%比例补助专管员经费,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解决。

乡村道专管员在各级路长和路长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乡、村道的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及保险理赔,参与管养单位监督考核、工程管理,及时制止并报告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涉路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专管员选任,加强专管员履职考核,实行月考核制度,实施专管员收入与工作成效挂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专管员进退机制。

四、推进养护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

(一)培育养护市场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县、乡镇社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班站及人员成立独资或股份制养护企业。统筹利用现有班站资源,优惠提供社会养护企业使用,降低养护企业运行成本。

(二)推行养护工程包。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行大中修养护工程专业队伍施工;推广零星小修、应急抢修工程与日常保养捆绑招标、片区捆绑招标等养护工程包模式,提升养护专业化水平。

(三)推进养护标准化。省交通运输厅要不断完善养护标准化技术指南,加强技术指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大养护标准化工作的落实,推广低成本、操作简单的标准化养护技术应用。

五、健全防灾抗灾体系

(一)持续推进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要不断扩大农村公路灾毁保险的覆盖面,切实发挥保险“以丰补欠、无灾救助有灾”功能。省级继续执行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发展水平县和经济发达县分别按保费的90%50%30%分担政策,在较大及重特大灾毁时仍按普通公路灾毁保通重建补助政策叠加支持。

(二)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体系建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领导指挥、分工协作、联动抢险、灾后重建等交通防汛防台风“四个机制”在灾毁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加强养护应急基地布局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大抢险设备投入,提升灾毁抢通能力。

(三)简化灾毁修复前期程序。一般水毁工程重建项目可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实行打包建设,可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从全省交通建设信用考核AA级、A级公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选择队伍,加快灾毁修复进程。

六、提升惠民便民服务品质

(一)提升通行能力。加快消除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交通瓶颈,鼓励各地对现有交通量大、难以满足出行需求的通村公路进行改扩建,对路面宽度6米及以下或路基宽度6.5米及以下、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界定为农村道路,简化办理用地、用林、环评等相关手续,最大限度减免报批费用,并予以优先保障。

(二)提升安保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道路安全隐患整治投入,科学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审查、审批,邀请县级公安交通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参与审查和项目验收。

(三)提升服务品质。推广建设集农村客运、养护、交通执法、物流、电商、旅游、餐饮购物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多站合一”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整合交通、农业、商务、供销、邮政快递等农村物流资源,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

七、深化社会资本投入机制

(一)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出台整合公路沿线土地开发、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有效激励措施,将农村公路与农村产业基地、旅游景区、田园综合体、特色小镇、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农村公路与产业项目同步建设、合力管护、互利共赢。

(二)引导社会各界参与。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利用道路冠名权、广告权、绿化权等多种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认建、认养农村公路。鼓励企业、社会组织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八、注重生态绿色发展

(一)建设绿色品质工程。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绿色生态”原则择优选择建设方案,充分利用旧路资源,避免高填深挖,加强防排水设计;加强质量监管,延长使用寿命,降低运营养护成本;加强原生植物保护和路域生态恢复。

(二)创建生态示范路。统筹城乡绿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大力创建生态示范路。通过完善附属设施,加强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净化,促进农村公路与沿线生态环境自然和谐,推进农村公路生态绿色发展。

九、创新监管督导方式

(一)创新“互联网+”管理模式。省级统一开发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和APP平台,实现农村公路信息化管理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协同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应急处置、路政管理等工作,促进农村公路监管网格化、信息化。

(二)创新督查考评机制。建立“省级年度督导、市级半年督查、县级季度检查、乡镇每月自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督查机制。推动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制定的全覆盖,并纳入乡村道德诚信体系考核,促进形成全民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阳光工程”,将各级路长、专管员、管养单位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综合运用信息化平台、明察暗访、人大代表及社会监督员等,对农村公路管理成效进行公示、监督和评价。

十、加大正向激励

(一)加大养护投入。建立农村公路省级投入合理增长机制,2018年起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每年每公里县道30000元、乡道14000元、村道4000元标准安排,省级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其中地方需承担的资金原则上由设区市、县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实际已高于上述标准的不得降低,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强化考核奖惩。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省对市、市对县、县对乡镇的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省级补助标准由原“7351”(即每年每公里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标准)提高后的增量资金实行与地方财政投入到位、养护成效等挂钩的以奖代补机制,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激励;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的省级补助上浮10%,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三)强化示范激励。每年创建一批“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生态示范路,力争实现“市市有示范县、县县有示范乡、乡乡有示范路”。省人民政府对省级示范县进行通报表扬,省级、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每个示范县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激励;示范乡镇由设区市(含平潭)人民政府表彰,由设区市(含平潭)、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激励。

省级每年开展优秀总路长评选,各设区市(含平潭)每年开展优秀乡镇路长评选,县级每年开展优秀村路长评选。各地认真总结实施经验,推动“路长制”不断完善,并将路长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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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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