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7〕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切实做好我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800万亩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见附件);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功能区的复核、建档立卡和上图入库等工作;202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产能提升、管护到位、生产现代化的水稻生产功能区。

二、科学划定区域

(一)明确划定标准。水稻生产功能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坡度在15度以下的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连片面积不低于50亩;农田灌排工程等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生态环境良好,未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湿、耕地休耕试点等范围;具有水稻种植传统,近3年播种面积基本稳定。优先选择已建成或规划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水稻生产功能区。

(二)推动精准落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土地利用、农业发展、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所承担的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明确功能区具体地块并统一编号,标明“四至”及拐点坐标、面积以及灌排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土地流转情况等相关信息,并落实到图斑地块。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建立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各设区市要于201710月底前将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分解落实到县级。

(三)上报验收成果。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发改等部门,适时组织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成果的核查验收工作,在公告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级农业、国土、发改等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审核把关后,于20196月底前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农业厅、发改委、国土厅等部门,同时抄送省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

三、强化监督管护

(四)依法严格保护。严格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各地要确保其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水稻生产功能区边界特别是城市周边水稻生产功能区。符合法定条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属粮食生产功能区的,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同时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

(五)落实管护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水稻生产功能区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管模式,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参与建设、管理和运营。

(六)加强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各市、县(区)要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等进行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水稻生产功能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七)强化监督考核。省农业厅要会同国土厅、发改委等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对各设区市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扶持政策相挂钩。各市、县(区)要切实抓好水稻生产功能区的监督检查,将相关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加强能力建设

(八)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各地要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按照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要求,积极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骨干水利工程和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五小水利”工程,大力发展节水灌溉,打通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

(九)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大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优化支持方向和领域,使其成为功能区建设的骨干力量。以水稻生产功能区为平台,重点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全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管理服务。引导和支持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根据市场需要,优化生产结构,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优质水稻供给。

(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着力深化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积极发展水稻集中育秧、机插、机收、机烘和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覆盖水稻生产全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技推广和服务能力,深入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优良品种、高产栽培技术普及应用,提升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五、突出政策支持

(十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水稻生产功能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在不改变项目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将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整理、新增千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水稻生产功能区聚集。创新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投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设步伐。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投入。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率先在功能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十三)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信贷担保服务。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在水稻生产功能区范围内实现水稻种植保险全覆盖。

六、强化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部门协作。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资金支持,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优化使用方向;省级财政一次性安排160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划定水稻生产功能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最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基本农田(含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数字高层模型(DEM)等相关数据。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人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要及时对接落实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

(十五)落实属地责任。逐级建立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责机制。各设区市要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抓好工作落实。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开展水稻生产功能区建设是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各市、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持续性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推动水稻生产功能区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福建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023

 

附件

福建省水稻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表

设区市

划定任务(万亩)

全省合计

800.0

福州市

88.0

厦门市

2.0

漳州市

106.1

泉州市

59.8

三明市

133.5

莆田市

33.6

南平市

192.9

龙岩市

121.7

宁德市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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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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