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7〕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划定意义

城市开发边界是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市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是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防止城镇无序蔓延、促进城镇紧凑布局和集约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镇转型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优质耕地和生态环境底线,形成生态、农业、城镇合理空间结构的客观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相结合,创新规划内容与方法,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准确把握划定原则

(一)以法定规划为基础。以法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突破规划安排。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及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以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前提。从城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本底出发,优先划定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不能开发建设的空间,在适宜建设的空间划定城镇空间和城市开发边界,合理控制区域国土开发强度。

(三)以优化城镇形态布局为目标。根据城镇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引导区域基础设施与城镇空间布局紧密结合,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

(四)以加强城乡统筹和管控为方向。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作为优化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进市县空间管制的重要内容,通过定总量、定边界、定结构,完善城市发展空间用途管制,探索建立衔接、统一的空间管制制度。

三、明确划定基本要求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并符合《福建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技术要点(试行)》要求。已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市县,应补充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市县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的划定成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管理。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在开发边界范围内可以预留一定规模的“发展备用地”作为“弹性空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20%。鼓励其他有条件(如已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城市划定城市永久开发边界。

四、强化开发边界管理

经批准的城市开发边界,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开发边界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上位规划重大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应编制专项论证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城市开发边界。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既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执行。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不得在城市开发边界外选址。省住建厅会同省国土厅应及时制定城市开发边界定期评估及动态监测监管措施,加强对开发边界实施情况的监测监管。

五、加强划定工作部署

(一)落实责任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保证工作经费,确定责任部门和时间进度,高质高效地推进划定工作。省住建厅、国土厅要加强指导,督促各地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尽快完成划定工作。

(二)明确时间安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改和正在开展的各类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方案。13个省级“多规合一”试点和3个省级市县空间规划试点城市,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其余市县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

(三)加强动态维护。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在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过程中,逐步建立统一的空间数据管理信息平台和动态维护更新办法,探索制定协同的规划管控和土地利用政策,确保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福建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技术要点(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26   

 

附件

福建省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技术要点(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防止城市盲目扩张和建设用地无序蔓延,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根据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城市开发边界,是指一定时期内可进行城市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也是约束各项城市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开发边界划定的责任主体,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划定工作,要建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省城市和县城开发边界划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

第五条【范围界定】 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综合协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各类空间规划,涵盖城市集中建设区及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

第六条【边界确定】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划定,尽量利用各类行政区域界线和地物的法定边界线、地理边界线、行政管辖线等,选择集中连片的建设用地,做到清晰可辨,便于管理。城市开发边界期限应与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鼓励其他有条件(如已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城市划定城市永久开发边界。

第七条【生态优先】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应优先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底线,坚持“先底后图”,优先保护各类重要的生态空间和生态资源,科学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具有明确保护要求的空间要素和自然灾害影响范围等限制条件。在较大规模城市周边应设置合理的生态斑块和廊道,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

第八条【优化布局】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体现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形态的要求,并兼顾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分析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和人口、用地发展演变趋势,综合确定一定时期内城市的合理人口规模和相应的用地规模,做好生态廊道、绿化隔离等绿色开敞空间的规划预留。

第九条【划定形式】 城市开发边界可以是一条或多条边界的集合。

(一)当城市呈单中心、集中式布局时,开发边界为一条连续闭合的线,法律法规明确的生态保护地区应排除在开发边界以外。

(二)当城市呈多中心、组团式布局,或涵盖外围集中成片的产业区(一般在1平方公里以上)等各类“飞地经济”时,城市开发边界可以是相互分离的多条闭合曲线,组团间保留的生态空间应排除在开发边界以外。

第十条【弹性预留】 在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可以预留一定规模的“发展备用地”作为“弹性空间”,增强规划弹性管控,“弹性空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的20%

第三章 城市开发边界管理

第十一条【批准】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已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未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的市县,应补充开展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市县政府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审批权限组织报批。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城市开发边界。

第十二条【修改】 城市开发边界批准后原则上不得更改,但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上位规划重大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的,应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管理】 城市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既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定执行。各类新城、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不得在城市开发边界外选址。

第十四条【开发边界外的建设用地管理】

(一)城市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应符合既有镇(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

(二)确需在城市开发边界外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各类交通工程、防护绿带、管道运输、河道疏浚、堤防工程、引调水工程等线性工程用地,机场、港口、停车场、电力设施(变电站、塔基等)、通讯设施(基站等)、地下管线井、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雨污水泵站、加油站、蓄水工程、动物园、植物园等点状设施项目,监教设施、特殊医疗、军事及宗教、殡葬设施、城镇防灾等特殊用地,应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湿地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项目用地规模与布局应遵守相关标准规范,符合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制要求。

第十五条【平台建设】 城市开发边界划定成果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进入“多规合一”空间数据管理信息平台,为绘就城市“一张蓝图”奠定基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参照执行】 建制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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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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