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7〕9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822   

 

福建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做好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领导职务(含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一)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宣誓仪式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领导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四、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三)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当着正装或制服。

(四)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五)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六)组织宣誓仪式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

(七)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

(八)设区市及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

(九)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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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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