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设区市、平潭综合
实验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指标的批复
闽政文〔2017〕299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调整设区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指标的请示》(闽国土资〔2017〕93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56号),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规划指标(具体详见附件),请据此抓紧推进市、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并按规定组织报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中的林地指标基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口径确定;林地保有量指标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十三五”期间全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约束性指标的通知》(闽政办〔2016〕103号)执行。
附件: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附件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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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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