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完善产权
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7〕8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及《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76号)的要求,省政府将涉及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项目,决定对本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建立与产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经商省人大法工委,现就我省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要求

(一)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清理有违公平的条款;

(二)清理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职责分工

(一)清理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省直各单位配合进行;

(二)各设区市的清理工作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行负责。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省法制办、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一)自查阶段。省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清理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意见表》(见附件1),经厅(委、办、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省法制办汇总、审查。省直各单位应当于2017831日前将初步清理意见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要加强对各单位自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审查形成清理意见阶段。省法制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审查、研究、论证,形成清理意见(征求意见稿),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省法制办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认真对照清理要求,对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于201711月底前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审议形成清理结果阶段。按立法程序,对于需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需修改或废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市的清理工作程序,分别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工作完成后,应将清理情况抄送省法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清理工作参照省直各单位的清理要求进行。

联系人:张名洪,联系电话:059187802519 15980113918

 

附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722  

 

附件

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属于规章性质的

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单位:(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序 号

地方性法规、规章(文件)

名称、文号、颁布日期

清理意见

理 由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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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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