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平岗作业区
4号、5号泊位及6号泊位陆域部分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278号

福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平岗作业区45#泊位及6#泊位陆域部分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安政文〔2017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安市境内农用地31.7093公顷、未利用地5.28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安市下白石镇平岗村林地2.1792公顷,藟尾村林地29.49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34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932公顷、其他土地0.6322公顷、未利用土地4.649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7841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福州港白马港区平岗作业区4号、5号泊位及6号泊位陆域部分工程建设用地。

二、福安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安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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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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