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7〕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增强居民收入增长的可持续性,进一步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实现收入差距缩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人民群众在发展中有更多的获得感。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富民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为实现“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建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在发展中实现增收,在富民中促进发展,持续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保障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升。

坚持夯实居民增收基础。推动居民收入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以创新动力助推经济增长,助力各类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切实将居民收入提高建立在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

坚持持续拓宽增收渠道。健全各类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鼓励居民投资、创业、置业,依法保障居民的财产权,增加居民财富的保值增值途径。

坚持不断缩小收入差距。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大对农民增收扶持力度,不断缩小不同群体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三)发展目标

“十三五”时期,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8%,提前实现2020年比2010年翻一番;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到2018年现行国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2020年现行省定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实施七大群体激励计划

瞄准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技人员等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七大群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发展中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推出差别化收入分配激励政策。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体制机制和竞争环境,不断培育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带动我省城乡居民实现总体增收。

(一)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优化职业技能标准等级设置,向上增加等级级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与职业技能等级相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关键岗位实行特岗特薪,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高技能人才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机制。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完善技高者多得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

完善人才评价使用机制。统筹考虑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建立职业资格与相应的职称、学历可比照认定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融通制度,打通技工院校学历的上升通道。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健全一般水平评价类实施技术等级评价,分工细化的工种实施模块化专项职业能力评价制度。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

树立崇尚技能社会导向。积极开展全省性或区域性技能大赛或岗位练兵,大力宣传优秀高技能人才和技术创新人才。弘扬新时期工匠精神,形成全社会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制度,研究制定在津贴等待遇方面针对高技能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培训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支持职业院校办好涉农专业,定向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完善国家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培训。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等项目,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努力提高青年、妇女参训比例。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人社厅、教育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团省委、省妇联

提高农村家庭经营水平。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销特色农产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创新乡村旅游休闲产品,促进农民更多地分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增值收益。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发改委

充分实现农村土地价值。推进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股份合作,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集体土地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和晋江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着力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国土厅、住建厅

(三)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赋予科研单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工资待遇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体现科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任务等的绩效工资水平。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依托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探索建立合同管理、协议薪酬、异地工作等用人模式。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引导作用。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

健全绩效评价奖励机制。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补偿优秀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多渠道募资,加大对基础性和前沿性科研课题的长期资助力度,加大对青年科研人才的创新奖励力度。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计划

支持创新强化核心实力。按照成本价向创新企业开放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研仪器设备,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试行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培育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行动计划,对在我省转移转化的重大成果项目给予资金资助,以科技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搭建区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通过共享创新成果提升企业发展效益。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

创新发展个体经济业态。支持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服务业,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手续,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适应市场需求个性化、多样化、高端化发展新趋势,促进个体经济发展领域不断拓展。围绕旅游文化等新型消费热点,鼓励发展适宜个体经营的新业态,让经营性收入成为居民增收的重要支撑。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商局、旅发委、文化厅

加大税收金融扶持力度。落实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方面的税收减免规定,做到应减尽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计期限、利率合理的信贷产品,不得在发放贷款时通过设置附加条件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培育企业上市融资,对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福建银监局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科学设置长期激励模式。进一步推动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长期激励机制,对部分薪酬实行延期支付。稳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将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与经营业绩合理挂钩。有序推进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省国税局、福建证监局

营造良好市场发展环境。废除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和隐性壁垒,鼓励民营企业家扩大投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梳理涉企收费目录,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严禁继续收取国家和我省已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减少对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补助,增加普惠性政策,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化环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物价局、财政厅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完善工资正常调整制度。推进建立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提高基本工资在工资性收入中的比重,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按照国家部署,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因素,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健全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国家部署,建立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强化省级政府统筹调控责任。赋予地方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积极稳妥推进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巩固扩充多元福利待遇。明确应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全面落实医疗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实现阳光透明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医保办、总工会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发展特色产业扶贫济困。支持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手工业。强化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工程,扶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兴办乡村旅游。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致富。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旅发委

增强困难人员就业动力。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以就业为导向实施职业培训,鼓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

完善相关专项救助制度。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将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提高对城乡生活无着人员及需要救助流动人员的安置保障水平。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卫计委、教育厅、住建厅

(八)其他群体激励计划

在激发重点群体增收的同时,积极推进其他群体的增收,倡导以富带贫,以强帮弱,推动重点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同步增收。

保障合理预期劳动收入。落实强农富农政策,对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鼓励各地探索将股权量化到村到户特别是贫困户,保障农民合理收益。持续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进一步增加险种,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覆盖面,稳定农业生产预期收入。稳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金融办、人社厅、总工会,福建保监局

完善落实就业扶持措施。完善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鼓励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加强精准就业扶贫,完善帮扶举措,支持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

稳步提升养老保障待遇。按照国家部署做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参保人积极缴费。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统筹调剂能力。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护理补贴,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准备。对无劳动能力的特殊人员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财政厅

三、实施六大支撑行动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完善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创业就业促进、人力资本提升、困难群体帮扶、财产保值增值、收入分配规范、监测能力提升为重点,制定综合配套政策,为实现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创业就业促进行动

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制。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创业园给予补助。完善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优惠、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税款及附加优惠政策,对明显提升吸纳就业能力的企业,加大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持续稳步扩大就业规模。统筹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鼓励新型劳动密集产业发展,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流动能力,创造高质量的就业机会。以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引领,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同等就业权利,每年新增城镇就业55万人以上。实施现代产业工人培养等促进就业重大工程,推动更高质量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经信委、农业厅

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就业创业服务效能,切实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方案,支持建设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完善服务设施。逐步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全程信息化,增强就业创业服务覆盖范围,全面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创业信息。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

(二)人力资本提升行动

全面提升个体综合素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城乡居民素质的提升促进本职工作开展。完善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的保障制度,推动文化惠民项目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引导大众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加强便捷适用的城乡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广泛开展全民健身。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体育局

引导增强科研工作能力。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加大学术交流强度,追踪世界科技前沿,不断开拓国际视野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

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分类指导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突出、高效实用兼具生产与培训功能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实训效能。推动现代学徒制,利用校企联合培养、订单培养等模式将职业技能提升和劳动者就业有机结合。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探索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贯通职业发展,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

(三)困难群体帮扶行动

提高工资收入增长标准。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引导企业合理增长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

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机制,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完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医保办

提升精准兜底保障能力。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推进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升救助精准度和公信力。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健全扶贫与低保工作联动机制,将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纳入低保给予兜底保障,到2020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与省定扶贫标准相衔接。全面实施城乡统筹、分类定标、政策衔接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支持慈善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促进慈善信托参与脱贫领域活动。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农业厅、物价局、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财产保值增值行动

拓宽城乡居民投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研发收益稳定、风险适度的理财产品,丰富理财产品种类,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适合的理财产品。推动直接融资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引导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城乡居民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股权、可转换债券等。规范发展民间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合作,以城乡居民的自有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标的,研发理财产品,丰富城乡居民投资选择。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

依法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在房屋征收、征地、征用公民财产过程中,要依法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和规范交易方式,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管理和分红制度,重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加强预警风险提示,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公安厅,福建证监局

(五)收入分配规范行动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作为用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征信业务综合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等。大力打击失信被执行人,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及相关规定,落实联合惩戒制度,保障农民工等群体薪资收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托我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平台,指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用,提升面对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预警及应对能力。加大执法保护力度,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保障知识产权拥有者获得与其智力付出相匹配的合理回报。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

发挥税收调节收入作用。配合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对高收入者加强税收监管。加强财税制度改革,推进税收负担公平。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政厅

(六)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构建个人收入信息系统。在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层级归集居民收入、财产等相关信息,加强中等收入者标准研究。加快建立电子化居民收入调查统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收入监测方式方法。推行非现金结算,推广银行代发工资、电子支付等模式,为居民收入监测提供数据支持。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调查总队

建立收入分配评估体系。逐步完善各级居民收入统计数据库,引入收入分配微观模拟模型,科学分析我省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建立城乡居民收入和经济波动指数挂钩机制,探索收入增幅随经济发展在合理区间运行。综合宏观经济、政策传导和微观数据建立评估体系,跟踪评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责任单位:省统计局、人社厅,福建调查总队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我省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由省发改委、人社厅牵头组织推动落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紧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推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落实的整体合力。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居民增收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分工,强力扎实推进。

(二)强化督查评价。各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定期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评估评价机制,将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落实到年度计划中,纳入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范围,提升落实增收工作的执行力。

(三)注重宣传引导。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社会正确预期,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业致富先进典型,推广落实增收政策的好做法好经验,为促进城乡居民增收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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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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