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7〕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闽政办〔20161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闽政办〔2016126号),有力推进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2017年,在上半年每个县(市、区)全面落地1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上,年内全面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85%60%以上;2018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达90%70%以上;2020年,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一)统筹规划布局。各地应统筹考虑人口结构及变化趋势、增量建设和存量改造等因素,结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按照新建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已建成住宅区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同时执行《福建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附录中的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至2017年底,专业化、市场化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覆盖全省60%以上街道和中心城区乡镇,2018年达80%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

统筹规划适宜老年人居住、出行等设施建设,构建老年宜居环境标准体系,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坡道、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并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发改委、国土厅

(二)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指养老服务场所,下同),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当地政府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保证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到位。已建成住宅区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各级政府通过购买、置换、租赁、调剂等方式予以配备。到2020年实现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住建厅、国土厅

(三)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支持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社会资源,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重点为留守、孤寡、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星级评定,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优质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要创新服务管理模式,开展互助式服务,鼓励老年人日常活动自理自助、邻里互助、各界帮助。对县域范围内,位于城郊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幸福院,可依托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服务。有条件的农村可建立稳定的筹资渠道,保障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正常运营。

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开展基层养老助老联络人登记制度,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空巢、留守、失能、失独老人的关爱帮扶,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等服务。发挥农村基层老年协会作用,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等活动,引导低龄老人、健康老人对空巢、留守、失能、失独老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实现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构建志愿帮扶服务网络,为农村幸福院提供经济支持、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

二、培育壮大专业化服务组织

(四)扶持发展龙头企业。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跨市跨县规模化承接、连锁化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龙头企业或社会组织。鼓励专业化服务组织根据老年人个性化需求,运用市场化方式开展有偿服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商务厅、经信委

(五)完善优惠政策。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有条件的地方对专业化服务组织租赁场所或自建、购买场所开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予以场所租金补贴或建设补助。

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服务运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2017年起,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所需资金非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由当地财政承担,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县按省、市、县334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

三、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六)完善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制定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以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为重点,通过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紧急救援或应急救助服务、上门看病或康复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助餐助浴服务、代购代办服务、心理咨询或聊天服务、健康教育服务八类基本养老服务,精准对接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服务内容和扩大服务对象。市、县(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制定出台激励和保障政策。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

(七)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建立全省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化管理,并评估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入住轮候顺序等,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建立失踪老人信息发布平台,为有需求的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老年人免费配备防走失手环,提供实时定位、紧急呼叫、运动轨迹、安全区域等辅助服务,保障失智老年人出行安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卫计委

(八)推进社区医养结合。鼓励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养老宣教、慢性病管理、社区康复等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群体。加快形成老年常见病、慢性疾病、康复等分级诊疗体系。

支持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签约合作,设立诊疗延伸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医保办、民政厅

(九)提高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

四、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十)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目标管理机制,按照“十三五”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短板目标任务,逐年细化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健全督查考评机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建立定期评估机制,按照有服务、有监督、有考评的要求,每年对城乡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开展评估;建立星级评定机制,制定全省统一的星级评定标准,根据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用户评价等情况,对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开展星级评定;建立退出机制,对落地后3个月内不开展服务、转让转包服务或经评估服务质量不达标、内部管理不规范、服务对象不满意的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予以退出。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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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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