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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州云霄至
平和(闽粤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7〕247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7.06.26 字体: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海西高速公路网漳州云霄至平和(闽粤界)高速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海西高速公路网漳州云霄至平和(闽粤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21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漳浦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2785公顷(其中耕地0.26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

同意云霄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93.0638公顷(其中耕地60.7408公顷)、未利用地12.284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3.8868公顷;将国有农用地0.29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同意平和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92.74公顷(其中耕地111.1602公顷)、未利用地10.64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5834公顷;将国有农用地36.6995公顷(其中耕地9.8875公顷)、未利用地3.96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914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60.3528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海西高速公路网漳州云霄至平和(闽粤界)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和改路用地。其中改路用地63.186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服务设施用地24.2602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漳浦、云霄、平和县人民政府要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的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漳浦、云霄、平和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督促项目用地单位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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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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