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市场化债转股

(一)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多元化。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及地方法人银行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支持银行间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组建由国有资本引导,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和其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债转股专项基金。引导多种社会资本投资债转股实施机构发行的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票据等金融产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二)实施差别化债转股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债转股项目库,对有市场、有前景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的守信企业,鼓励进入债转股对象清单,有序实施债转股。积极培育债转股企业通过IPO、定向增发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三)建立债转股股权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机构可与企业协商约定所持股权的退出方式。债转股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依法依规转让退出。非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鼓励利用回购、并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渠道转让退出。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四)强化监管约束机制。禁止将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等作为债转股对象。强化债转股企业的财务杠杆约束,在债转股协议中,相关主体应对企业未来债务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共同制定合理的债务安排和融资规划,对资产负债率做出明确约定。严格规范债转股企业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资产处置行为,严禁掏空企业资产、占用和挪用企业财产等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借债转股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引导企业、银行、实施机构等参与主体建立损失和风险防控机制。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大力发展股权融资

(一)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完善企业上市培育、储备和激励机制,筛选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的企业作为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增资扩股。筛选储备一批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传统行业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标的,尽快进入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福建证监局,省国资委、经信委、金融办

(二)创新股权融资机制。鼓励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创新股权融资工具,探索运用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方式为企业降杠杆提供直接融资。根据产业发展方向,积极设立转型升级并购基金。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综合业务优势,引导设立各类专业基金或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保险资金、职业年金等依法依规进行股权投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稳妥开展股票期权、收益凭证、场外衍生品等业务。优化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功能,加快储备基金投资项目,促进基金加快投放。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

(三)完善区域性金融要素市场。建立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鼓励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完成合法确权手续后,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创新股权质押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资金池”作用,在原增信业务基础上,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立服务台企的全国性股权交易板块,引导各类台资企业开展股权融资。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经信委、工商局,福建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一)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兼并重组项目备选库,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开展并购重组。发挥优势企业比较优势,聚集上下游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拓展业务领域,多元化、集团化发展。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方式,推进并购重组和上下游产业链整合。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重点行业兼并重组力度。加大钢铁、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钢铁、船舶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引导行业内优势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展规模经济,重塑产业和产品结构,提高综合竞争力。理顺省属企业管理体制,将政府相关部门脱钩剥离出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资源注入省属企业,实现整合重组,发挥资本效益。建立企业兼并重组供需服务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多方筹集兼并重组资金。鼓励各类龙头企业、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并购票据等融资工具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各地针对兼并重组股权“过桥”设立实施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桥梁和缓冲地带。鼓励各类投资者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兼并重组。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股权转让和融资提供有效服务。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省财政厅、金融办、经信委、国资委

(四)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定向增发、认购可转换债券、股权置换、合资合作等途径依法参与重点行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逐步调整我省国有企业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推进垄断行业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平等进入。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依法实施企业破产重整

(一)引导企业破产重整。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关停,多破产重整、少破产清算。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及时释放生产要素,实现市场出清。对符合破产条件但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要以市场化为导向,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依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与交易平台等,推动债转股使企业恢复生机。积极开展破产与和解重整,支持债权人和企业按照法院破产重整程序或自主协商,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鼓励企业与债权人依据破产和解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实施和解。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健全依法破产体制机制。支持完善破产清算司法政策,细化工作流程规则。加快建立常态化府院企业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支持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集中立案受理。支持拓宽破产案件受理渠道,探索设立涉“僵尸企业”案件“简易审”流程等绿色通道,采用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等创新措施,依法快审快结。积极支持加大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培训力度,为破产审判岗位配备优秀人才。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制定相关破产制度,支持加快破产案件审执,为企业破产、清算、银行打包核销创造条件。健全破产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制度,规范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法履职,增强破产清算服务能力。支持各地政府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帮助无产可破企业加快破产退出;指导破产企业与职工充分协商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解决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做好破产重组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商局、人社厅、国资委、经信委

五、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一)有效盘活企业资产。支持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置闲置的生产设备、土地房产、在建工程、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采取租赁、回租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盘活存量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允许存量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地方政府依法收回的低效利用土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给予补偿。规范清理盈利能力差、与主业关联度较低的土地房产、设备、股权投资等低效无效资产,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剥离,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开展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发展应收账款保理、质押贷款业务。对账龄较长且回收存在困难的应收账款可采用折扣转让、打包出售等市场化方式尽快变现,增加现金流,实现资产形态转变。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资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有序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积极开展以企业应收账款、租赁债权等财产权利和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财产权益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大力推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支持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证券化手段回收现金。扩大资产支持票据发行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参与不良资产证券化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推进房地产企业通过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向轻资产经营模式转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三)加快各类拖欠资金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清理以政府、大企业为源头的资金拖欠。各级政府要按政府(含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工商企业账款拖欠、银行信贷拖欠、其他它资金拖欠等问题类型,依托现有的清理政府欠款专项整治、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引导债权债务人通过资产变现、流动性支持、资产证券化、贷款模式创新、债券发行、不良贷款核销、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协商形成处置资金拖欠的措施方案,有效解决辖区内的资金拖欠问题。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国资委、住建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降低企业融资环节费用。加强银行业收费监督检查,清理和规范金融机构资金“通道”和“过桥”等环节收费,取消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规范与贷款挂钩的评估、登记、审计、公证、保险等收费行为。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各类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广工业园区企业资产按揭贷款、市场化中小微企业转续贷服务、供应链金融服务等融资服务模式。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物价局、经信委

六、营造良好的市场与政策环境

(一)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全面执行降杠杆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降低企业杠杆率税收支持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5号),对开展降低杠杆率或降低杠杆率取得实际成效且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涉及项目建设、技术改造、产业引导、应急转贷、贷款风险补偿等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倾斜支持。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协同联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奖励补助等多种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创新开展“银税互动”,大力推进“税融通”业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地税局、金融办,省国税局

(二)实施差别信贷支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有技术、有订单、有技术改造或扩建在建项目,但由于阶段性原因拖欠关联企业款项的资金拖欠源头企业,要通过开展联合授信、银团贷款、重新评估贷款期限、增加有效抵押物等方式,继续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对过度授信、资产负债率过高但具备一定清偿能力的企业严格信贷准入,在帮助企业维持基本经营的情况下,逐步降低企业杠杆率水平,实现信贷平稳退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有效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金融办

(三)强化风险防范。加强政策协调、信息沟通与研判预警,提高防范风险的预见性、有效性,严密监控和有效防范降杠杆可能导致的金融市场风险。发挥好债权人委员会重要作用,避免过度授信,防范企业杠杆率超过合理水平。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风险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经信委、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完善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加强债转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约束,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信用福建”网站等媒体上公开披露、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上予以公示。依法依规追究恶意逃废债和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七、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遵循市场化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监督,统筹协调,做好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降杠杆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经信委和省金融办牵头建立降低企业杠杆率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实施降杠杆相关政策和监管措施,全面推广优化企业负债结构、降低不良贷款率的有效做法,推动我省降低企业杠杆率相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日常工作由省经信委承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政策宣传解读和跟踪落实督办,及时研究解决降杠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降杠杆政策效果进行评估。

本实施意见与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文)、省政府《关于有序降低杠杆率水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闽政〔201632号)一并实施,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降杠杆及市场化债转股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经信委(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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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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