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19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211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7.06.14 字体:      

漳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漳浦县2017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0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1号地块面积0.0315公顷。核定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23.486公顷(其中耕地19.512公顷)、未利用地0.191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漳浦县绥安镇黄仓村水田0.3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17公顷,炉尾村水田9.2401公顷、旱地0.0206公顷、园地0.4933公顷、其他农用地1.83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7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9公顷,鹿溪村水田9.4925公顷、旱地0.11公顷、园地0.2689公顷、其他农用地1.17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3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917公顷、其他土地0.0071公顷、未利用土地0.0042公顷,南门社区水田0.2685公顷、旱地0.003公顷、园地0.15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889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180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069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6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