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苏平路(坛西大道至
环岛君山段)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198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你管委会《关于苏平路(坛西大道至环岛君山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岚综管〔201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27.7734公顷(其中耕地22.5416公顷)、未利用地0.05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平原镇半山村旱地2.2997公顷、园地0.0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65公顷,当盛村旱地0.3111公顷、园地0.06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5公顷,凤美村旱地3.099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6公顷,江楼村旱地1.4885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1公顷,燎原村旱地6.6322公顷、其他农用地1.1209公顷,山显美村水浇地2.1644公顷、旱地1.171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94公顷,上攀村水浇地0.0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公顷,瓦瑶村旱地2.41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7公顷,梧凤村旱地2.93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1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2553公顷;使用国有园地0.7012公顷、其他农用地2.8169公顷、其他土地0.053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7.827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平潭苏平路(坛西大道至环岛君山段)建设用地。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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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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