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7〕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17   

 

福建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方案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为确保我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结合我省林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为指导,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发展和保护统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利益”为出发点,统筹社会、经济、生态协调发展,坚持生态优先,通过加快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完善森林生态功能,着力提高森林质量,有效增加林业碳汇,积极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努力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统筹推进国家碳市场下的CCER(中国核证减排量)林业碳汇交易、福建碳市场下的FFCER(福建林业核证减排量)林业碳汇交易的原则。

2. 坚持分类指导、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3.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林业碳汇的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原则。

4. 坚持有助于保护和建设森林生态系统,维护和增加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5. 坚持有助于实现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在各地推荐基础上,选择顺昌、永安、长汀、德化、华安、霞浦、洋口国有林场、五一国有林场等20个县(市、区)、林场开展林业碳汇交易试点,每个试点开发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全省完成试点面积50万亩以上、新增碳汇量100万吨以上(见附件1)。

通过试点的辐射带动,促进全省林业碳汇发展,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加快推进我省碳市场建设。争取到2018年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到2020年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创造出一批典型经验,逐步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有机统一和“不砍树、也致富”的目标。“十三五”期间,全省力争实施林业碳汇林面积200万亩,年新增碳汇量100万吨以上。

二、试点类型

各试点单位必须结合实际,合理选择碳汇项目类型,项目必须依据国家、省发改委发布的项目方法学开展,必须按规定的开发流程提供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2)。

(一)碳汇造林项目试点。2005年以来,我省荒山造林面积约500万亩,各地可选择集中连片的荒山造林地开发生成碳汇造林项目。其主要条件为:①2005 16 日以来的无林地,造林地权属清晰,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②土地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的范畴,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③不采取烧除的林地清理方式(炼山)以及其他人为火烧活动,不移除地表枯落物、不移除树根、枯死木及采伐剩余物。

(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试点。我省现有人工中、幼龄林面积约2500万亩,发展森林经营碳汇项目潜力巨大。其主要条件为:①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2005 16 日以来乔木林地,且属于人工幼、中龄林;②土壤为矿质土壤,土壤的扰动符合水土保持的要求;③不涉及全面清林和炼山等有控制火烧,除为改善林分卫生状况而开展的森林经营活动外,不移除枯死木和地表枯落物。

(三)竹林经营碳汇项目试点。我省现有竹林面积达1600多万亩,各地可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的竹林开发生成碳汇项目。其主要条件为:①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2005 16 日以来的竹林;②土壤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土壤的扰动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③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林业碳汇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政策性、业务性强,涉及面广,利益关联度高,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在相关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统筹考虑,确保相关工作稳步推进、规范开展、取得实效。省级财政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给予正向激励补助,推动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体系建设。林业部门要做好林业碳汇计量与监测体系建设,加强林业碳汇交易的成本研究分析,为科学确定碳价提供依据。要研究建立林业碳汇项目申报平台,统一规范项目申报流程和申报材料,确保林业碳汇项目规范有序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市场对碳价的决定作用,并注重政府对碳价的宏观调控,确保碳价在合理区间运行。

(三)加强技术创新。林业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成立林业碳汇项目评审专家库,邀请省内外有关林业碳汇计量监测、方法学研究、第三方审定核证、政策制定等领域专家担任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和决策咨询。要组织专家在全国创新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转保护林等碳汇项目方法学的研究,并开发生成一批林业碳汇项目,把森林资源优势转变为森林资产。要定期组织举办林业碳汇技术培训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指导、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培养一批懂政策、有技术、会操作的林业碳汇专业技术队伍。

(四)抓好试点建设。发挥国有林场、各类林业公司、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规范、面积规模大、林木权属清晰、森林资源集中连片的优势,优先发展林业碳汇项目。各地要突出重点、选好试点单位,以点带面大力发展林业碳汇,推进林业碳汇交易。

(五)严把项目质量。林业碳汇项目的开发和交易要遵循市场规律,按照相关规定和方法学要求,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合格性、有效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对林业碳汇项目所涉及的林地状况、资源数据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项目业主、专业咨询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有串通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对违规的市场参与方,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暂停、限制或取消交易资格等失信惩戒。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通过各种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宣传发展林业碳汇的目的意义、政策做法、市场行情等,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认识,引导林业碳汇试点工作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同时,要严防各种机构、人员利用林业碳汇交易进行欺骗炒作,以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附件:12017年全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任务分解表

      2.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及申报材料

 

附件1

2017年全省林业碳汇交易试点任务分解表

单位:二氧化碳当量 

 

试点单位

目标任务

备注

合  计

 

生成20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20万吨以上。

列入试点单位的,如选择碳汇造林项目,试点面积要求1万亩以上;选择森林经营或竹林经营碳汇项目,试点面积要求3万亩以上。

南平市

顺昌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邵武市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建阳区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政和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4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4万吨以上。

三明市

永安市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列入试点单位的,如选择碳汇造林项目,试点面积要求1万亩以上;选择森林经营或竹林经营碳汇项目,试点面积要求3万亩以上。

 

 

 

 

 

 

将乐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建宁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尤溪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泰宁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5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5万吨以上。

龙岩市

长汀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上杭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连城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3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3万吨以上。

漳州市

华安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泉州市

安溪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德化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2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2万吨以上。

福州市

罗源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宁德市

周宁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霞浦县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2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2万吨以上。

国有

林场

洋口林场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五一林场

生成1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1万吨以上。

小  计

生成2个以上林业碳汇项目,年产生碳汇量2万吨以上。

附件2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流程及申报材料

一、项目开发流程

(一)CCER项目开发。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具体项目开发流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为准。

(二)FFCER项目开发。依据《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具体项目开发流程,如下图所示:

b55b-1_页面_3-1.jpg

二、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请CCER项目备案须提交的材料。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发改办气候〔20122862号),具体所需材料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为准。

(二)申请FFCER项目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

2.减排量备案申请表

3.项目概况说明;

4.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

5.项目作业设计或经营方案;

6.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7.项目监测报告(第一次申请备案还需提交采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碳交办备案的林业碳汇方法学开发的项目设计文件);

8.减排量核证报告(第一次申请备案还需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