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7〕51号

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57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到2018年如期完成我省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暂行办法》(发改地区规〔20162660号),结合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部署安排,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全省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工作成效考核,考核对象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步实施的建档立卡省定贫困人口和其他造福工程易地搬迁人口的搬迁工作,依据《福建省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牵头,会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突出对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考核。

(二)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对市县政府抓落实的责任考核。

(三)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确保程序合理、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搬迁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情况。

(二)搬迁对象精准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对象已搬迁的准确情况。

(三)住房建设和安置情况。重点考核安置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执行情况、搬迁入住情况等。

(四)安置住房建设资金补助情况。重点考核各级政府对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建设补助情况。

(五)搬迁对象脱贫情况。重点考核建档立卡国定标准搬迁人口稳定脱贫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我省建档立卡国定标准贫困人口搬迁脱贫任务完成后将不再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地方自评。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对照省里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年度搬迁任务,对工作进展、工作实绩开展自评,形成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报本设区市汇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汇总形成本设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于215日前,将自评报告与各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年度自评报告一并报送省发改委、省扶贫办。

(二)检查核查。省发改委、省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专项检查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评估等方式进行实地核查。

(三)综合评价。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综合自评报告、专项检查,以及相关审计、稽查结果,对全省易地扶贫工作成效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建议,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各地要主动配合考核工作,及时、全面、准确提供考核所需文件、档案、数据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根据考核结果,对易地扶贫搬迁年度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区),在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未完成年度任务或存在突出问题的,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提出整改意见,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反馈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求其限期整改落实。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2.有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的市、县(区)名单

     

附件1

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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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有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任务

的市、县(区)名单

漳州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

泉州市:安溪县、德化县、永春县、南安市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  县、尤溪县、大田县

莆田市:城厢区、秀屿区、荔城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仙游县

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

龙岩市:新罗区、永定区、长汀县、上杭县、武平县、连城县、漳平市、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宁德市:蕉城区、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福安市、福鼎市、霞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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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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