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至平潭高速公路
(长乐古槐至松下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4〕22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长乐至平潭高速公路(长乐古槐至松下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长乐至平潭高速公路(长乐古槐至松下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270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清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5.5583公顷(其中耕地3.3654公顷)、未利用地0.117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4162公顷。
同意长乐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2.5482公顷(其中耕地43.1908公顷)、未利用地7.46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028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4.561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4.699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长乐至平潭高速公路(长乐古槐至松下段)建设用地。其中改路改河改沟用地5.792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福清、长乐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福清、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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