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17〕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以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再适时作调整。
附件:1.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2.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附件1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附件2
福建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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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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