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闽政办〔2017〕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28  

 

福建省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对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在福州、厦门、平潭三个自贸试验片区以及有关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条规定)

(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性经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条规定)

(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推动市、县政府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牵头,省经信委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

(四)修订《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分别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4条规定)

(五)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及时修订和公布《福建省定价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0条规定)

(六)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健全完善“两单两库一细则”,年内实现省市县全覆盖。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牵头,省发改委、省质监局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3条规定)

(七)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等方面分离。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7条规定)

(八)完善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出台《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责任单位:省应急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0条规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3条规定)

(十)建立健全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环保厅、省审计厅分别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7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一)健全政府立法起草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第三方评估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0条规定)

(十二)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立法协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程序协调解决,提高立法效能。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1条规定)

(十三)新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配齐立法工作人员,确保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研究平潭综合实验区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立法需求的保障途径,积极向上争取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当于经济特区立法权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牵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3条规定)

(十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全面推进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突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民生、扶贫攻坚、先行先试、对外开放、政府职能转变、生态文明、涉台涉侨等立法工作重点,尽早安排,加快推进,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4条规定)

(十五)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研究修订《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9条规定)

(十六)建立定期清理和专项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完成对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1条规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七)建立健全福建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和乡镇政府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3条规定)

(十八)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及时对征求的意见作出反馈。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4条规定)

(十九)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8条规定)

(二十)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制度。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9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十一)研究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进一步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8条规定)

(二十二)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9条规定)

(二十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1条规定)

(二十四)完成全省网上行政执法平台改造升级扩容,加强互联网+行政执法,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其他执法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系统。推广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电子化、生成自动化、智能化。

责任单位:省数字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2条规定)

(二十五)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4条规定)

(二十六)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6条规定)

(二十七)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编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7条规定)

(二十八)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1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九)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3条规定)

(三十)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监察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5条规定)

(三十一)贯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规范我省行政应诉工作。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9条规定)

(三十二)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0条规定)

(三十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充分发挥网上信访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12345”热线、“省(市)长信箱”等监督渠道,推动网络舆情规范化、法治化,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信访局、省效能办、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2条规定)

(三十四)健全完善纠错问责制度,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务员局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6条规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三十五)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牵头,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8条规定)

(三十六)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3条规定)

(三十七)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相关立法工作。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9条规定)

(三十八)健全网上受理信访制度,进一步推动阳光信访系统建设,建成联通国家的视频接访系统。完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信访工作规程规范。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数字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1条规定)

(三十九)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有效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牵头,省公安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2条规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十)健全完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干部尊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牵头,省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3条规定)

(四十一)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政府部门要通过常务会(厅、局、委、办务会)坚持学法。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务员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5条规定)

(四十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要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9条规定)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四十三)提出加强全省政府法制机构工作力量建设,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保障能力的意见,上报省委、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5条规定)

(四十四)各级各部门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8条规定)

(四十五)加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推进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建设,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法学会、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0条规定)

(四十六)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各部门经验学习交流,推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1条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省政府法制办要提出督促检查建议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工作任务逐步推进、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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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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