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3年度
第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55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2013年度第18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3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21.1152公顷(其中耕地17.5999公顷)、未利用地0.56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罗山街道梧垵社区水田1.8278公顷、水浇地2.4376公顷、旱地4.2126公顷、园地0.6197公顷、其他农用地0.96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61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742公顷,永和镇坂头村水浇地1.1239公顷、旱地0.3805公顷、其他农用地0.306公顷,山前村水浇地1.0722公顷、旱地0.2225公顷、园地0.03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9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82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87公顷、其他草地0.0048公顷,英墩村水田0.9115公顷、水浇地3.4026公顷、旱地2.0087公顷、园地0.3234公顷、其他农用地0.9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15公顷、其他草地0.025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2821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25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3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3.840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7号地块部分面积0.9413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照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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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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