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蕉城区2016年度
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1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蕉城区2016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的请示》(宁政文〔20163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26.9913公顷(其中耕地14.3961公顷)、未利用地0.65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七都镇河墘村水田5.3808公顷、旱地1.4548公顷、园地0.5841公顷、其他农用地5.2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938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1887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8公顷,黄厝村水田5.1198公顷、旱地0.1105公顷、园地0.2337公顷、其他农用地3.6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065公顷,三乐村水田1.4487公顷、旱地0.0904公顷、园地0.422公顷、其他农用地2.448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4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0.603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79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2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47公顷、其他土地0.65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2.133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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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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