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
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7〕7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项目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6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0440公顷。核定将莆田市境内农用地23.196公顷(其中耕地13.5919公顷)、未利用地1.39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仙游县游洋镇天马村水田3.2174公顷、园地0.3917公顷、林地2.2352公顷、其他农用地1.33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18公顷、未利用土地0.4489公顷,涵江区庄边镇岐山村水田10.1968公顷、旱地0.1777公顷、园地1.1466公顷、林地4.0494公顷、其他农用地0.44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25公顷、未利用土地0.949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758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湄洲湾至重庆高速公路莆田段游洋互通工程建设用地。

二、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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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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