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闽政〔20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3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个地区类别。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分别为一类区38750元/亩、二类区37750元/亩、三类区36750元/亩、四类区35750元/亩。征收耕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以及所属地区类别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将辖区划分35个区片,明确区片范围,确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建立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通知实施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汇总所辖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报省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应建立全省统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数据库,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附件: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113

 

附件

全省地区类别划分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闽政2—表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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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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