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14〕1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实现承包地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地块、四至边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四到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为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二、总体安排


  按照“两年扩大试点,三年全面推开,五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2014年将两个国家级试点扩大到漳平、永安全市,同时每个设区市各选择2个乡镇,76个涉农县(市、区)各选择2个村,整建制推进试点工作;2015年完成试点任务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工作,明确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


  (二)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


  (三)尊重历史。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四)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尊重农民意愿,清查、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均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四、工作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区)要严格把握工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乡、村两级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宣传发动。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部署要求,加大政策和业务的培训力度,发动和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底图制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成果,以1100012000比例尺航拍为主,以实地测量为补充,制作工作底图,并对工作底图进行地块勾绘。各地要在2014年下半年全面开展航拍工作,10月底前完成试点村工作底图制作,明年上半年完成所有建制村工作底图的制作。


  (三)清查核实。各地要根据二轮土地延包台账、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相关原始档案资料,制作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组织熟悉情况的乡村干部和村民,以村、组为主体,根据勾绘的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逐一对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核对后,由农户进行指界,并在图面上标绘承包地块,标注地块编码等信息,最后由农户确认核实并签字。


  (四)张榜公布。要以村组为单位及时将清查核实的情况向村民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确权登记。对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五)登记发证。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此基础上,由县(市、区)政府统一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六)资料归档。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组织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录入相关数据,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及有关资料要依法及时移交到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统筹、市督促、县负总责的责任机制。省、市两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作为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牵头、协调、指导和实施;国土部门负责无偿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现有航拍相关成果资料;测绘部门负责指导航拍测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信访部门负责解决好确权登记过程中的信访问题;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服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登记试点文件的资料归档。


  (三)落实工作经费。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航拍、信息系统建设、省级试点和对原中央苏区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基本财力保障县的补助。各地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联席会议也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工作组到各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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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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