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闽政办〔2016〕2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省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法规、规章的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涉及的职责分工争议事项,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法定职责必须为,克服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的要求,紧密配合和支持省政府法制办依法协调,解决久调不决的问题,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立法任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立法任务的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根据省政府立法计划,省政府办公厅将下发2017年立法计划提请审议项目进度安排,对安排在上半年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于2017131日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安排在下半年的项目,应当于2017430日前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对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草案起草工作,争取项目早日成熟;对调研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6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共69项)

(一)提请审议项目(共15项,其中制定7项,修改8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省法制办、华侨大学、省发改委

2.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筹)、省林业厅、省住建厅等

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住建厅

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改)省环保厅

5.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省科技厅

6.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省质监局

7.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省法制办

8.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为保障“金砖会

晤”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行政措施的决定

省法制办、厦门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9.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

10.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1.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改)省民族宗教厅

12.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省住建厅

13.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改)省公安厅

14.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地方性法规修改

(包括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修改等地方性法规项目)

省台办、省直相关部门

15.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修改

省直相关部门

(二)拟提请废止项目(共4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省科技厅

2.福建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省司法厅

3.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省人社厅

4.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省农业厅

(三)预备项目(共26项,其中制定8项,修改18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省林业厅

2.福建省环境教育条例省环保厅

3.“中国丹霞·福建泰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三明市政府

4.福建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5.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省民政厅

6.福建省公路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7.福建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

8.福建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9.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修改)省林业厅

10.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修改)省住建厅

11.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修改)

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

12.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省海洋渔业厅

1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改)省林业厅

1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改)省林业厅

1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改)省教育厅

16.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改)省司法厅

17.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改)省物价局

18.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修改)省发改委

19.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改)省卫计委

20.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厅

2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改)省工商局

22.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省文化厅

23.福建省统计管理条例(修改)省统计局

24.福建省邮政条例(修改)省邮政管理局

25.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修改)省住建厅

26.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省住建厅

(四)调研项目(共24项,其中制定12项,修改12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发改委

2.福建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省编办

3.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

4.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条例省发改委

5.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省人社厅

6.福建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省住建厅

7.福建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省国土厅

8.福建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

9.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省司法厅

10.福建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

11.福建省动物保护条例委托立法

12.福建省红色文化保护条例委托立法

1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省人社厅

14.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厅

15.福建省档案条例(修改)省档案局

16.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改)省海洋渔业厅

17.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修改)省卫计委

18.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省住建厅

19.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修改)省农业厅

20.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修改)省人社厅

2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修改)省农业厅

22.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修改)省地震局

2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省公安厅

24.福建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修改)省安监局

二、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共42项)

(一)制定(修改)项目(共15项,其中制定11项,修改4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扶贫开发办法省农业厅

2.福建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省林业厅

3.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办法省民政厅

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应急办

5.福建省数字档案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省档案局

6.福建省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住建厅

7.福建省射钉器射钉弹购销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8.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大活动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

省法制办、厦门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管理措施的决定

省法制办、厦门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10.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修改)省国土厅

1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省科技厅

12.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修改)省邮政管理局

13.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修改)省公安厅、省经信委

14.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省安监局

15.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省法制办

(二)拟提请废止项目(共5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民政厅

2.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

3.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省文化厅

4.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省住建厅

5.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地震局

(三)预备项目(共18项,其中制定10项,修改8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省国土厅

2.福建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省海洋渔业厅

3.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省林业厅

4.福建省用能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经信委

5.福建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省气象局

6.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7.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省民政厅

8.福建省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办法省民政厅

9.福建省民宿管理办法省旅游局

10.福建省海上动员力量建设办法省军区

11.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修改)省环保厅

12.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修改)省测绘地信局

13.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改)省农业厅

14.福建省动物防疫管理办法(修改)省农业厅

15.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修改)省法制办

16.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修改)省法制办

17.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修改)省粮食局

18.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修改)省财政厅

(四)调研项目(共4项,其中修改4项)

项目名称起草部门

1.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改)省民政厅

2.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修改)省农业厅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改)省人防办

4.福建省盐业管理办法(修改)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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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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