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闽政办〔2014〕1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有关单位: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水农〔2012254号)以及我省贯彻意见出台后,各级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条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人员配备


  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配备工作,通过多种渠道规范配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可在乡镇现有人员中调整充实,实行县内统筹、交流使用,明确岗位职责,专人专职;也可加大公开招聘力度,根据需要适当放宽招聘岗位的学历、年龄等条件要求,具有水利或土木等相关专业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参加招考;还可鼓励水利业务工作能力较强的乡镇退休干部返聘留用。要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鼓励引导水利及相关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出台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力争在20154月底前规范配齐所有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


  二、落实人员和业务经费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现有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应根据实际,统筹解决人员和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


  各地要从水费和相关水规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改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条件,尽快落实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交通工具等。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三年左右时间分年度分批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组织领导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承担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等指导工作,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对于保障农村水利基础设施长效良性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制定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省委编办和省水利、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水利部门要加大工作指导力度,通过对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定期通报等方式,扎实有序推进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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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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