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龙狮路(龙湖段)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6〕45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晋江市龙狮路(龙湖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晋政地〔20164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6.242公顷。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3.9487公顷(其中耕地18.5401公顷)、未利用地1.24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龙湖镇钞厝村水田0.5084公顷、水浇地0.1668公顷、旱地0.218公顷、其他农用地0.48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8582公顷,福林村水田0.0479公顷、水浇地0.0735公顷、旱地1.0002公顷、园地0.4662公顷、其他农用地1.46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9287公顷、未利用土地0.1257公顷,龙埔村旱地0.5225公顷、园地1.4349公顷、林地0.5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20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3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89公顷、未利用土地0.1044公顷,南庄村旱地3.5865公顷、园地3.2249公顷、林地0.5532公顷、其他农用地0.37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79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958公顷、未利用土地0.2476公顷,埔锦村旱地2.0146公顷、园地0.4135公顷、其他农用地1.57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1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9608公顷、未利用土地0.3005公顷,烧灰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57公顷,石厦村水田0.2239公顷、旱地0.0719公顷、园地0.0231公顷、林地0.065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34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652公顷、未利用土地0.0015公顷,溪后村水浇地1.867公顷、旱地1.8571公顷、园地0.0002公顷、林地0.4715公顷、其他农用地1.15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9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82公顷、未利用土地0.296公顷,溪前村水浇地0.5798公顷、旱地4.4721公顷、园地0.0149公顷、其他农用地1.03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7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94公顷,西吴村水田0.8557公顷、水浇地0.0483公顷、旱地0.4259公顷、园地0.5799公顷、林地0.2605公顷、其他农用地1.03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96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6405公顷、未利用土地0.1689公顷,英林镇马山村其他农用地0.02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096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143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3.1111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晋江市龙狮路(龙湖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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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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