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五十五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6〕42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市2016年度第五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16288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6471号),现批复如下:

一、将福州市闽侯县境内农用地6.3496公顷(其中耕地0.4363公顷)、未利用地31.466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侯县上街镇厚美村其他农用地0.122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821公顷、未利用土地1.0871公顷,厚庭村水田0.0305公顷、园地0.4098公顷、其他农用地1.18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67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80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21公顷、未利用土地0.351公顷,建平村旱地0.06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2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13公顷、未利用土地0.2924公顷,金屿村旱地0.1323公顷、园地2.503公顷、其他农用地0.515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688公顷,浦口村旱地0.2052公顷、园地0.1194公顷、其他农用地1.02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90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4519公顷、未利用土地0.363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8071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29.372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3.179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福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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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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